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92號
CTDV,106,司拍,292,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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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宏
相 對 人 黃志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於105 年3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 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期3 個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貸協議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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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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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權利│
│號│市 │區 │段 │ 地號 │ 分 區 │平方公尺│範圍│
├─┼──┼──┼──┼────┼──────┼────┼──┤
│1│高雄│旗山│北勢│291-489 │山坡地保育區│10,79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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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旗山│北勢│000-0000│山坡地保育區│2,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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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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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