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昌墉
右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乙○○、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二四三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件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元
,折合新台幣陸仟零叁元;㈡本件上訴人乙○○、中德保全股份有公司之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叁拾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折合銀元壹拾萬貳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伍拾肆拾元伍角,折合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
法官 張松鈞
法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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