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2年度,62號
TPDV,92,建,62,2003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被   告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來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年裁定命其於 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仍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與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1/1頁


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