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2年度,44號
TPDV,92,建,44,2003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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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四號
  原   告 恆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傳暉
  被   告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年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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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