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23號
CTDV,106,司執消債清,23,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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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聯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23,116元,另債務人雖曾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但均已查無有效保單 ,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 細、保險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 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單,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25,000元 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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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