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二五號
被 告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亞劍
被 告 Torno I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Del Fav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Ferroce
法定代理人 Michele
被 告 乙○○○○○○
Coop. a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右被告與原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言詞辯論之
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限被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具體表明抗辯事由及所用之證據,並按他造人數添
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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