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六號
上 訴 人 陸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右上訴人與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六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貳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肆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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