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117號
TPDV,91,訴,3117,200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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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二九五 二號建物,即台北市○○路○段一六三之二號地下二層建物),兩造請於現場等 候。
二、兩造應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以前,陳報該建物目前劃有三十五個停車位者,其占 有使用人係屬於何人?兩造各自使用編號幾號之停車位?(請製作附表,格式如 附件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可不用填寫,占有使用人欄請填寫)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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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