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加大理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順福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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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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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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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惠喬興業股│臺灣銀行│001384│91,096元│106年7月10日│AM3270521 │
│ │份有限公司│高雄科學│ │ │ │ │
│ │林秀貞 │園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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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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