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121號
TPDM,92,重附民,121,200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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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林欣柔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麗 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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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