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具 保 人 黃秋貴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秋貴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 具保人黃秋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