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08號
CTDV,106,司促,9608,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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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零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一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九四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八八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四七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五,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偉華於1.民國101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4計算
    ,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
    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
    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2.民國10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5計算,逾
    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
    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
    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6年
    03月31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122,
    60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除付至
    民國106年05月1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
    新臺幣195,33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
    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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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