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債 權 人 伍經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伍經
債 務 人 清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一
債 務 人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
債 務 人 方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招集
一、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
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
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方建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玖仟
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前一、二、三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
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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