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98號
CTDV,106,司促,9498,2017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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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 務 人 洪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㈠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㈡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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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