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 務 人 洪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㈠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㈡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