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19號
CTDV,106,司促,9319,20170905,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登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
  所載,…逾期時應自…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逐日計算
  之循環信用利息及按前述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
  利息,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之部分,與
  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