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登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
所載,…逾期時應自…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逐日計算
之循環信用利息及按前述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
利息,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之部分,與
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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