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67號
CTDV,106,司促,9067,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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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債 權 人 卓森榮
債 務 人 曾瑞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壹拾萬陸仟元,及其中人民幣
  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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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