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159號
TPDM,91,交附民,159,200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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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曹經綸
  被   告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洪宗巖律師
  被   告 翟錦成
        優泉民生事業商行即張文彥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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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