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6年度,953號
TPDM,86,訴,953,200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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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訴字第九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蘇友辰律師
        薛松雨律師
        陳昆明律師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陳國堂律師
        陳煥生律師
        林鴻鵬律師
  被   告 H○○ 男 六
  選任辯護人 陳國堂律師
        蔡富強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蔡靜玫律師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T○○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劉邦川律師
        黃麗蓉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四
六六號、二八六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未○○Q○○H○○M○○T○○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未○○(化名洪道子)係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負責人 ,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在台北市○○○路○段二0三號二樓,設立太極門, 並自稱掌門人(俗稱師父),以教授太極氣功、太極神功可強身治病為名     ,對外召募學員;被告Q○○未○○之配偶,負責太極門之財務,學員      不多,夫婦二人尚在台北市○○○路○段二0三號一樓開設振勝貿易有限 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工作,因經營不善,生意失敗,於七十八年間倒閉 後,赴大陸拜師研習氣功,回國全以教授氣功營生,陸續推展太極門組織 ,在全國先後共設立十二個道館,計台北總道館(設台北市○○路○段一 三六號三樓)、台北信義道館(設台北市○○路○段五十一號七樓)、台 北古亭道館(設台北市○○路○段六十四號)、台北南港道館(設台北市 ○○○路七段五二一號)、台北樹林道館(設台北縣樹林鎮○○街七十一 號之六、之七)、桃園中壢道館(設桃園縣中壢市○○路四一三號三樓) 、中壢環北道館(設桃園縣中壢市○○路四一三號三樓)、新竹道館(設 新竹市○○路○段三七三號)、苗栗道館(設苗栗縣苗栗市○○路四四0



     號)、台中道館(設台中市○○路○段一三八號七樓)、台南道館(設台      南市○○路三七四號三樓)、高雄道館(設高雄市○○路十六號九樓), 而由被告H○○擔任太極門總教練(俗稱大師兄),負責氣功之教授及行 政事務之處理,被告M○○為太極門機要室主任,負責傳達未○○之指示 事項,交由太極門相關單位執行,擔任承上啟下之工作。被告T○○係太 極門帳房,從事收受學員拜師禮金及採購太極門制服等物品販賣之工作。 (二)詎被告未○○Q○○H○○M○○T○○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明知被告未○○未曾至荷蘭從事氣功之研究,竟暗中取得荷蘭中國     武術大學氣功博士之學歷證件,並自詡擁有美國「咸林」大學哲學博士學 位,更自稱係醫學博士,而將氣功、哲學、醫學博士頭銜,廣泛刊登在報 章媒體、太極門宣傳單及未○○名片上,藉以招徠學員,另被告未○○Q○○H○○透過中華民國武術協會理事長V○○一手包辦,未經中華 民國武術協會鑑定委員會鑑定,各自取得顯與本身能力名實不符之十、六 、四段教練證,以取信於學員。又明知被告未○○無「隔山打牛」、「隔 空推人」等神功,卻廣告宣傳有此等神功,為取信於大眾,利用時為少年    之o○○(五十五年七月十日生)、n○○(六十年六月八日生)兄弟及 其子洪紹恩洪嘉駿等人預先套招,巡迴全省各地表演「隔山打牛」及發 功震退持劍砍擊弟子等神功,並拍成照片充作宣傳,以引誘學員加入太極 門,復於八十年一月間,在台北市中華體育館「世界氣功大會」上,預與 黃慧英、地○○等人事先套招,表演隔空推人、隔空吸人等特異功能,並 將之拍成照片、錄影帶,在報紙刊登「各地會館免費觀賞世界氣功大會表 演錄影帶」之廣告,充作各地道館之宣傳品,加上「特異功能疾病除、潛 能開發好運來」等誘惑性之廣告宣傳,以廣招學員,而使學員g○○等人 信以為真,紛紛加入太極門。
(三)太極門為廣增收入,竟巧立名目,將氣功學習進程先則分為氣功班學費新 台幣(下同)五萬元、神功班學費五萬元,專門培養核心幹部之「五形門     弟子」,收費二十萬元,現分為神功班半年收費五萬元,研究班一年學費     六萬元,先修班半年學費三萬元,師資班二年學費六萬元。被告T○○尚     負責太極門氣功制服、坐墊、天鶴茶、天鶴草、書包等之採購,再販售予     學員,氣功制服售價每套一千七百元、坐墊每個一千五百元、天鶴茶每罐     四百元、天鶴草每罐五百元、書包每個五百元,並宣稱可增強功力,使每     位學員均加以購買,從中賺取高額差價。實際上,各班所授功法大同小異     ,反覆練習,每週上課一次,每次修習二小時,僅半小時練習功法,其餘     觀看未○○「怪力亂神」之開示錄影帶,或學員感恩心得錄影帶,或發表    心得感言及小組談論。甚至明知「潛能開發」之氣動現象係眾生本有,只    要把握要領,無需氣功師父開發,不要灌氣都能氣動(即人處於定靜狀態   時,似乎有種力量自然地震動四肢,形成身體不停地跳躍、舞蹈、搖擺、 甩手、拜佛等各種動作,甚至打出各種相當有力道美姿之拳術),乃利用 人們無知之弱點,假立「潛能開發」之名目,宣稱係師父以最高功力打通 學員全身要穴及任督二脈,標榜可增加數年功力,有增長智慧,開啟財運



,養身治病等之效果,誤導學員是經過師父功力開發才有氣功現象,而收 取三萬元之禮金,八十二年八月七日調整為五萬元,實際上係學員半蹲, 雙眼緊閉,全身放鬆,由未○○以隔空之方式,在學員身體四周虛晃幾招 ,吹口氣表示「灌頂」完成,甚至連腹中胎兒亦能「潛開」成為太極寶寶 。除各階段固定之學費外,被告未○○尚依據學員所填之基本資料表中之 病史,學員若身體有病痛者,即於拜師面診時,表示學員業障較重需多繳    學費,以消除業障,並加收一萬元至七萬元不等之學費。然被告未○○所 授氣功功法平淡無奇,招式初淺,學員研習之效果十分有限,根本毫無付 費學習之價值,且坊間許多教導氣功之地方,都是免費或僅收工本費,太 極門為免學員私相授受及識破斤兩,無利可圖,即要求學員填寫生辰八字 等資料,於拜師時發毒誓,遵守門規戒條,不得誹謗太極門及私自教導任 何至親好友,否則將受嚴厲責罰或遭天譴,讓學員昧懼未○○之符咒,不 敢聲張或擅自指導任何人。
(四)被告未○○等人深知「太極門氣功、神功」無法吸引人,恐無以為繼,不 能持續營利,乃假借宗教怪力亂神迷惑眾生,利用人性空虛之弱點歛財,     即謀議配套,互搭互唱,在道館及「集中教學」時,宣稱     係世界末日,今災禍綿延不斷,外界磁場越來越壞,地球即將毀滅,人間     不再存在,被告未○○係天上太極門之父,為天上掌管眾神之最大一位神     佛,觀音菩薩都歸他管轄,今下凡人間尋找「太極子」普渡眾生,只要心     向師父、聽從師父指示,將來可隨師父返回天庭,師父是人類唯一救星,     最後之希望,錯過僅有之機會,將萬世不能超生,而「潛能開發」係人間     至寶,是累生返回天庭之通行證,然尚須廣積功德,學員須至太極門擔任     義工,能擔任義工係莫大福報,致學員「拋家棄子」日夜沈迷在太極門從    事「義工」,但最大功德係渡人入太極門,要求學員以老鼠會拉人頭方式   介紹親友入太極門。乃為加速詐財,巧立各種名目,如籌建「太極山莊」     名目,謂
     界末日劫難,共同生活在一起,要學員盡力捐款;又可為死去親人或在世 親人捐錢做「功德迴向」,師父施法超渡,可往生極樂世界,不致淪落地 獄受六道輪迴之苦;要學員捐助各種活動經費及各道館租金設備經費。並 遂漸將被告未○○神格化,學員須向被告未○○夫婦跪拜磕頭,每日須朝 總道館方向禮拜,平日心中要默念「洪道子」,可消災解厄,逢凶化吉。 又被告未○○曾投資約九百萬元購買天鵬洋氣墊飛船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天鵬洋公司)股票,之後得知天鵬洋公司財務困難,竟於八十年間,   向學員推銷其神通「預感」天鵬洋公司股票將會大好,要學員「一日為師 ,終身為父」緊跟著購買,使學員S○○等人誤信,而以每張股票(一千 股)二十三萬元加以購入,股款則交予Q○○收受,將虧損轉套給S○○ 等人,天鵬洋公司不久即停止營運,S○○等學員始知受騙。 (五)又被告未○○曾花費百萬元習得符籙方術,更蓄養「小鬼」,仗恃邪術高 明,透過集中教學或練功自由交談之機會,施放符咒法術,迷惑人心,操     控學員心智,驅使「小鬼」邪靈附體,使學員以祖師爺附身起乩或書寫祖



    師降文方式,發表因學員(弟子)未能完全「交心」,不認真拉親友入太     極門,祖師爺很生氣,將把師父召回天庭,誘使學員不斷引介親友入會,     或佈施做功德,以廣增歛財及維繫學員之向心。被告未○○等人食髓知味     ,變本加利,經常要求學員徹夜跪拜聽他開示「神言神語」,或看他施法     「扮仙」,神仙活現齊聚一堂,唱仙歌、跳仙舞,說笑哭鬧,任其擺佈愚     弄,更有學員蔡秀美等人受其符咒控制,終日心神恍惚,不事工作,陳金     枝等人則腳被「下符」,不良於行。亦有學員N○○、蔡宗霖等人遭「小    鬼」邪靈附身,導致精神錯亂,工作被迫辭職,學生則休學。如此,破壞   許多家庭,使學員及其家人生活陷入驚懼與痛苦中,身心受盡折磨與煎熬  。
(六)被告未○○等人所有歛財收入,由各道館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存入被 告Q○○設於合作金庫三興支庫0000000000000帳號,八十     四年五月間起尚以被告T○○名義在合作金庫三興支庫開立000000     0000000帳號,由被告Q○○運用,大部分用於收受學員以支票繳     交之學費及功德金,自八十年八月間起,迄八十五年十二月間止,歛財所     得僅計算存入合作金庫三興支庫被告Q○○T○○戶頭,即有三十二億     六千零十三萬五千六百九十九元,被告未○○Q○○H○○M○○     、T○○則以之為生活之資。而被害人遍及全省,至今出面登記之被害人     有r○○○等一千八百七十七人,被騙金額高達數億元。另被告未○○、     Q○○明知所收入款項,依法應申報稅捐,而未○○不僅未營業登記,且     為規避課稅,將學費改為「拜師禮金」、「紅包」、「束脩」、「功德金     」等名目,稱未固定收費,係由學員於拜師時遵古禮隨意包個紅包,而以     非法方法逃漏稅捐八億一千八百九十六萬餘元,而認被告未○○Q○○     、H○○M○○T○○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被告     未○○Q○○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可稽。又「無 辜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只是另 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證負擔 ),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處所謂 「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官本於 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便不 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之負擔 )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同之要 求,以淺顯易懂之概念而言,前者(民事訴訟)乃錢債細故,後者(刑事訴訟) 係人命關天。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名譽等法 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理懷疑) 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NDER



ANCE)法則以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證據,刑 事上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 九五四號判決亦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 採此一見解。
三、公訴人認被告未○○Q○○H○○M○○T○○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之常業詐欺罪嫌、被告未○○Q○○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 無非係以:
(一)氣功詐財部分:
  ①被告未○○人於太極門開班授徒,圖得不法利益之事實,業據被害人g      ○○指訴、核與被害人邱月裡、證人吳孟枝、曾文明、丁○○、戌○○ 、b○○、l○○、庚○○、賴明坤、午○○、f○○、壬○○、陳維 欽、謝邊(遑之誤)輝、玄○○、C○○、楊志榮、宙○○、O○○、 a○○、黃○○、乙○○、天○○、k○○、A○○、W○○、e○○ 、辛○○、丑○○、r○○○、s○○、D○○、I○○○、F○○、 L○○、Z○、P○○、宇○○、己○○、巳○○、戊○○、i○○之 證述相符,並有大極門新學制辦法、繼續研修陳請書、開班申請表、現 階段點名方式建議、填寫誓詞建議做法、班級代號表、道場照片、中華 民國武術協會、大極門宣傳單、未○○名片、內政部簡便行文表、內政 部函、廣告費統計表、大極門總館發文登記簿、學員基本資料、命功功      法進度表、H○○所擬執事人員面對質疑統一說詞、介紹組統一回答說 詞、基表資料表處理流程、心得報告、大極門簽呈、武術教練證、神功      班退費申請單、太極門弟子宣誓詞、祖師降文、受害人記錄表、電話聯      絡事項、渡人小組任務分配表、檢舉信件、太極門高雄自救會問卷、錄 音帶暨譯文、未○○七十八年間赴大陸學習氣功錄影帶暨勘驗筆錄等資 料附卷可稽。
   ②被告未○○「隔山打牛」等神功表演,乃事先與表演者套招之事實,業    據當時配合表演者o○○、n○○、林寶堂、亥○○指證,亦有該錄影   帶扣案及勘驗筆錄、台灣時報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八版之廣告可證。  ③經透過外交部查詢荷蘭VNIVERSITY.OF.CHINESE.ESOTERIC立案情形結果  ,荷蘭計有十四所大學,全為公立並受荷蘭教育部監管,該校並非其中 之一,不為荷蘭教育部承認,亦無權頒授任何博士學位,有外交部八十 六年三月十三日函及駐荷蘭代表處函在卷可佐;又向中華學術院查詢, 該院並無醫藥研究所之設立,亦從未頒授任何碩士、博士學位,亦有調 查員查證報告存卷可按。另被告未○○亦提不出任何美國咸林大學哲學 博士學位證書,且據中華民國武術協會理事長V○○供稱:未○○取得 顯與本身能力不符之氣功十段教練證及Q○○H○○之教練證,均未 經中華民國武術協會委員會鑑定。




④被告H○○M○○經測謊結果,被告H○○對未與未○○朋分會費、 不知太極門帳冊、未負責策劃太極門投資、太極門經費由T○○負責、 四百萬元係Q○○給其補償、太極門未以氣功治病,被告H○○對洪石 和未給其任何金錢酬勞、不知太極門資金流向帳目、未經手太極門金錢 ,均呈說謊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陸三字第 八五二0八八0二號鑑定通知書可考。
(二)利用宗教怪力亂神詐財部分:
①被告未○○Q○○H○○M○○T○○等人以怪力亂神蠱惑弟      子,謀取不法利益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戌○○、b○○、乙○○、天○      ○指訴明確,核與被害人謝邊(應為遑之誤)輝、C○○、楊志榮、宙      ○○、O○○、a○○、l○○、庚○○、賴明坤、壬○○、丁○○亦      證述相符、並有王雲英所寫常娥祖師降文等資料在卷可參。 ②被告未○○有以符咒驅動「小鬼」控制學員心智之事實,業據證人張全 成、e○○、子○○、N○○、m○○、g○○、丁○○、e○○、黃 志榮、寅○○○、Y○○、S○○之指述,並有診斷證明書、丁○○之 檢舉書、丁○○與未○○H○○對話錄音帶暨譯文存卷可參。 ③被告未○○得知天鵬洋公司財務困難後,仍鼓吹引誘學員購買股票,將 虧損轉嫁學員之事實,業經被害人m○○、S○○、游 官、Y○○指 述及證人曾柔劉兩個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天鵬洋公司股票、認 股憑證、公司執照、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天鵬洋公司簡 介及經濟部函等資料附卷可憑,且參以天鵬洋公司股票出讓人蓋章欄係 未○○Q○○蓋章出讓予S○○等被害人,此有各該股票轉讓登記表 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未○○Q○○否認有此犯行,係事後狡卸之詞。 ④宋七力事件發生後,被告M○○等人以電話聯絡指示各道館「廿一項限 制文宣取下銷毀」、「各研修室文宣海報,且有先天、宗教味、潛開方 面文宣銷毀」、「有關祖師降文的文宣或匾額裝箱」、「宣誓詞、切結 書、敬獻書銷毀」、「基本資料卡裝箱」、「白天不受理預約,瞭解( 婉言)請其晚上再來」、「加派二─三名資深在結緣處招待未有介紹人 帶來的來賓,如有特別情況立即通知負責師兄及三樓」、「白天接電話 者特別安排(訓練之)」、「沒有師兄姊帶來之來賓,由資深者接待, 待之客氣注意是否有錄音,要簽名留下聯絡電話,不必多說」等情觀之 ,此有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機要室所指示之電話聯絡事項表附卷可佐, 顯係明知不法預先湮滅事證及防患調查。
(三)不法逃漏稅部分:
以台北市國稅局審核員甲○○證詞等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未○○Q○○H○○M○○T○○均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之 罪行、被告未○○Q○○另亦否認有何逃漏稅捐之罪行: (一)被告未○○辯稱:我的功夫、證件都是真的。弟子所交付的金額本來就是 贈與不用繳稅的。我曾經受邀到西德、荷蘭等去授課、交流,如果我沒有 功夫如何去教他們。以前在戒嚴時期如果沒有真工夫如何可以去授課,我



們這是師承,我們是宏揚國粹等語。
(二)被告Q○○辯稱:所有的弟子入門時,他們都是心甘情願的,我們是在發 揚國粹。至於稅的問題,我們是公益團體與帳無關。太極門都沒有財務。 所以起訴事實均不實在。我們太極門有向內政部備案等語。 (三)被告H○○辯稱:太極門本身是非營業團體,且我在太極門內只是義工之 一。事實上檢察官、調查局在偵訊時,在我們要講真話時,他們會用各種 方法讓我們講對我們不利的證言等語。
(四)被告M○○辯稱:我的工作是國小老師,我在太極門純粹是義工並沒有收 取任何報酬,我只是基於感恩的心在太極門內作義工。我在檢察官處偵訊 時確實有說是因為遷館的準備事項,所以當時發現偵訊筆錄有誤時,我有 請檢察官更正,但是並沒有被理會,當天的訊問並沒有通知我的律師到庭 ,我為了要聲請交保才會接受測謊,我並不是太極門機要室的主任,以此 起訴我是不對的等語。
(五)被告T○○辯稱:我是一個善良的百姓,在我在太極門內學習氣功後,我 的身體、健康方面都有改善。在我被調查局訊問時,我一直說我是在太極 門內擔任義工,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關於氣功服等我都是對門內師兄姐 服務,並沒有對外販售,被偵訊時,我都是實話實說,後來檢察官竟以莫 須有的罪名對我起訴,讓我覺得對司法很恐怖、很害怕等語。甲、常業詐欺部分:
一、證人部分:
  關於證人之證言方面,本件在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人達一百五十二人 之多,其中有對被告不利之證人(即敵性證人),亦有對被告有利之證人(即 友 性證人),就本案言,因證人到庭往往陳述其進入太極門之原因及入門後 之經驗感受,該等證詞究竟是否與常業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自有研求之必 要,為了能讓研閱本案之人能清楚明瞭該等證人在偵、審程序證言之內容,故 本判決書特將一百五十二位證人之證言整理如附件所示,並簡要載明公訴人及 辯護人對該 證言之意見,判決書理由欄內,僅說明本院對被告不利證人證言 之評價,首開敘明。
(一)關於證人o○○(編號一)之證言部分:    1、證人o○○就扣案神功照片究竟如何表演而來,有不同之證述,或稱      :被告未○○要我們以木劍砍他,但只是作勢,不是真砍云云(八十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調查筆錄);或稱:表演是平常慢慢培養默契,被       告未○○發功時,我們就自然而然往後跳,真實性我非常懷疑云云(       見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又稱:套招是被告未○○叫       我們劈劍下來到一半就停云云(見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訊問筆錄)       ;又稱:我劍往下揮時就後退幾步,手腳發抖是我自己做的,是被告      未○○交待我要這樣做的云云(見同日訊問筆錄)。 2、證人o○○對於是否被告未○○如何要求套招?究竟是明示套招或暗   示套招?又或因為伊當時身為被告未○○之弟子,揣測被告未○○之       功法而自發配合?前後說法並不一致。若公訴人之立論基礎是被告未



       ○○故意命弟子(包括證人o○○)套招,並以此套招之結果作為詐       術,藉以招徠更多學員的話,勢必被告未○○、證人o○○及其他套       招之人均有此犯意之聯絡,易言之,招數如何套,如何表演應都在彼       等規畫之內,而證人o○○就這部分的證詞,顯然前後並不一致,具        有重大之瑕疵,本院自無法形成「被告未○○曾命證人o○○套招表 演」之肯定心證,而本院對於此部分重要之前提事實,既仍有存疑, 更無法再以「被告未○○以套招之行為」作為推論之基礎去認定被告 未○○有無詐欺之行為,更遑論本案其他共同被告Q○○H○○M○○T○○對此是否知情。
3、縱然證人o○○證稱伊並不知道被告未○○後來會拿這樣的表演去宣 傳云云,但本院就到庭證人訊問彼等進入太極門原因,如附件一之可 以看出,絕大部分人進入太極門之原因是為了身體健康因素或親友之 推介,僅有證人亥○○、g○○、戊○○等幾人才稱因見到此神功照 片或錄影帶而入門者(該部分證人之證言亦不可採詳後論之),從幾 項重要之待證事實可知,證人o○○就神功照片、錄影帶及被告洪石 和是否以神功照片、錄影帶作為詐術二節之證詞,並不足採。 (二)關於證人n○○(編號二)之證言部分:    1、證人n○○亦與前述證人o○○同證稱被告未○○就表演神功時套招     ,或證稱:我受到強烈的暗示(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調查筆 錄);或稱:被告未○○發功時,我會感到一股力量,但我不確定這 是被告未○○造成的,還是我自發的(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審 理筆錄),由其證言觀之,前後亦不一致,自無法得到被告未○○有 表示要進行套招行為之肯定心證。
2、倘若證人n○○證稱「受到強烈的暗示」為真,則再第二次假設推論 「被告未○○利用弟子對其表演之暗示作表演」為真,方能此為基礎 認為被告未○○以此為詐術詐取入門者之錢財,然而,作此種推論必 需先證明「被告未○○明知證人n○○必會明瞭此種暗示而同意配合 」之事實,惟此項事實遍觀卷宗內的證據,尚無積極之證據存在,能 否為此項推論,已不無可疑;退步言之,倘該項推論能夠存在,但對 於證人n○○證詞中「我感到一股力量」之部分,即無法妥善的說明 。蓋,證人n○○對於該股力量的來源,並無法說明清楚,而關於該 力量之來源,本院也無法就其經驗狀態作「n○○自發」或「被告洪 石和所發」之任一項事實的肯定推論,倘若有可能力量之來自被告洪 石和,亦難認為必係被告未○○套招所致,這種可能性,即足以作為 本院對被告無罪之「合理之可疑」。
3、從而,就證人n○○之證言,公訴人雖有「合理之懷疑」認為被告洪 石和與證人n○○、o○○、p○○套招,但據前述,本院從證人謝 立忠及n○○之證言,均無法得到被告未○○確有套招表演之肯定心 證;更何況,究竟被告未○○與證人n○○、o○○是共犯?抑或證 人o○○、n○○只是被告未○○所利用不知情的工具?均未見公訴



人予以說明。據前所述,證人n○○之證詞尚難成為對被告未○○等 人不利之證據。
(三)關於證人p○○(編號三)之證詞部分:    1、證人p○○證稱:被告未○○並沒有要求我們只砍一半,因為我們自 己尊師重道不好意思砍下去,至於隔牆發功,我會氣動,是不是被告 未○○產生的我不敢說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更可見與前述證人o○○之證詞迥異。
2、倘若證人p○○證詞為真,伊尚無法確定力量的來源,而劈劍到一半 未再劈下去之原因亦與o○○、n○○之原因不同,尚無法證明被告 未○○有要求彼等套招之行為。至於關於伊無法確定力量來源的部分 ,同前(二)茲不贅述。
3、從而,證人p○○之證詞,亦不足以作為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證據。 (四)關於證人r○○○(編號四)之證詞部分: 1、證人r○○○雖證稱伊入太極門後,感覺與一般體操動作無異,一進 去就發現沒功效云云,然而倘若其證詞為真,為何伊又陸續七十五年 、七十六年引介其子n○○及p○○進入太極門?其說詞即與事理不 符。
2、證人r○○○對於究竟是由其主動要被告未○○至其家中「打氣」, 或是被告未○○主動要求,或是被告未○○以暗示的方式為之,前後 說法並不一致;佐以其證稱參加潛能開發時有持香畫符等儀式,與其 他到庭證人關於潛能開發過程之陳述迥異;另參以其稱自救會的人來 找我說,若我不出來澄清,就會把我當做太極門一夥的人等語,顯見 其證詞已有預設立場,部分證詞又誇大不實,無法作為對被告等不利 之證據。
(五)關於證人q○○(編號五)之證詞部分:    證人q○○雖列於公訴人起訴書附表之受害人欄,但其證詞稱沒有聽過被 告未○○隔山打牛、隔空推人,亦無法作為對被告等不利之證據。 (六)關於證人K○○(編號六)之證詞部分: 1、證人K○○之證言對被告不利之部分有「道館師兄稱只要潛能開發, 即可驅魔避邪,變的聰明乖巧」,然未言明究竟是何人向其如此聲稱 ,又該人與被告未○○等人間是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而明知以潛 能開發作為幌子進行詐騙之行為,尚乏積極證據可稽;另證稱「拜師 時現場有人嚎啕大哭,令人疑惑是否為同夥」云云,亦僅為證人之臆 測之詞,不足以作為對被告等不利之證據;又再稱「上課時換安排學 員吹噓練功的神奇功效」云云,而氣功對身體本有一定的正面影響, 此乃在科學驗證上所肯定之事(詳見卷附「嚴新氣功」、「醫療強身 氣功」、「氣功與人體特異功能的科學觀」、「以人體精氣論氣功、 養生與宗教」等論文資料),故每個人練氣功之感受或有不同,而各 人陳述練過氣功之好處,不論是否誇大,證人已是心智成熟之成年人 ,應能憑自己的經驗與智慧去判斷,對於某甲的身體有所幫助,不可



能對某乙一定也有同樣之影響,如果某甲認為練氣功甚好,進而不斷 向某乙鼓吹,某乙亦難指責某甲的感受為「吹噓不實」,就如同對人 的評價隨各人價值判斷不同一般,尚難責稱他人之感受為不實之詐術 ;至於被告未○○所收取的費用是否過高,就如同在市場購買商品般 ,應由消費者自行去衡量、判斷,尚無因部分學員向他人表示被告洪 石和教導氣功對身體甚有幫助之言詞,必可推論為被告未○○等有常 業詐欺之行為。
2、至於證人K○○稱被告未○○沒說過他會隔山打牛等神功,也沒說過   他是氣功博士等證言,反而是對被告未○○有利之證詞,而觀判決書       後附的所有證人之證言,絕大多數之證人均為此敘述,顯見公訴人雖        查扣被告未○○練功之照片或錄影帶,但被告未○○尚無將之作為主 要宣傳,作為招徠學員之主要手段,可見公訴人該部分之指訴,未能 妥善查證,似嫌速斷。
(七)關於證人J○○、黃紅玉、E○○(編號七、八、九)之證詞部分:    證人J○○雖列於公訴人之受害人名單內,但其證據尚無對被告未○○不 利,證言內容詳見附表,茲不贅。
(八)關於證人B○○(編號十)之證詞部分:    證人B○○稱被告未○○說練氣功伊的病會好,但伊練了病沒好等語,然 承 前所述氣功在科學論證上對身體本有一定的益處,但氣功終非正式醫 療之一種,自無所謂練氣功一定能治病之論理,以現今社會之平均教育程 度,平常人對此種論理應能知曉,而願意加入練氣功之人,莫非抱著姑且 一試之心態,實難遽認被告能以此為詐術欺騙社會大眾;蓋,縱使是醫院 之醫療行為,亦不可能是百病必除,此亦為一般民眾深知之理;而氣功之 練習亦因各人之悟性、努力程度、練習後之感受而有不同,既未見被告洪 石和有保證練氣功百病必除之行為,實難因證人B○○之動機,而遽論被 告等有何常業詐欺之行為。
(九)關於證人廖美珠(編號十一)之證詞部分:    證人廖美珠並未進入太極門,其證述均為聽聞之詞,自無法作為對被告等 不利之證據。
(十)關於證人酉○○(編號十二)之證詞部分 1、證人酉○○認為伊感覺受詐騙之因,是覺的繳了十幾萬元,什麼都沒 學到,身體也沒有明顯改善,故認為被騙。從本院附表之整理可以發 現,大多數入門之人均希望藉由練氣功能改善身體或使部分疾病痊瘉 ,而氣功  對於身體之益處既係肯定,則被告未○○以氣功招徠學 員,並收取一定的費用,即無詐欺可言,至於收取費用多寡,自由市 場內本有一定之機制(被告未○○雖堅稱係敬師禮金,本院並不採信 ,詳見本院論述被告未○○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之論述),消費 者自應有理性之判斷與抉擇,而部分在太極門練功之弟子並不質疑該 費用之收取為過高即為反證,因此尚難以收取費用之多寡論被告等有 何常業詐欺之行為。




2、其次,證人酉○○證稱太極門內思想教育過多,一直在說,被告洪石 和多好多偉大等語。本案公訴人以有「合理之懷疑」據以提起公訴, 頗大部分之原因是公訴人認為被告未○○授以「思想」、「宗教」的 課程,進而推論類似「控制」弟子的心志,進而詐取錢財云云。然而 ,縱使是一家公司行號,一個教育體系,甚至是一個國家,均有「思 想教育」的問題,如果不說他是思想教育,則是一群人不斷的論述某 一個價值判斷的觀點,進而讓相同觀念的人聚集在一起,或使類似價 值判斷之人能有一致的想法。本院以:縱然太極門除了練習氣功之外 ,諸如學員心得報告、心得分享,或部分練氣功之學員因練習氣功改 善身體狀況,因此感激被告未○○教授氣功而有吹捧之言詞,是整個 太極門經營策略之問題,若要非難此種「思想教育」之行為不合法, 勢必一般公司行號亦不得有「効忠公司」之類此思想教育之觀念存在 ;販賣商品者亦不得利用消費者之好評作為其廣告依據(此種利用消 費者好評的行銷,電視廣告甚夥即為明例),由此論之,公訴人指摘 被告之經營策略,在自由競爭之市場上,價值判斷似有失衡。從而, 本院認為縱然太極門內之「思想教育」甚多,亦係彼等經營的手法, 倘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未○○有任何「控制」學員思想不得自由思考 ,進而在此種控制下令學員交付財物之行為,尚難繩以其常業詐欺罪 。至於太極門內有無談及「宗教」問題,與前述「思想」之論述大同 小異,蓋,太極門雖係一武術團體,而非宗教團體,一個武術團體如 有宗教部分之討論,是否與其設立的目的相符,乃主管機關行政管理 是否撤銷其許可的問題,在言論自由的社會,自不能限制武術團體只 能討論與武術相關之言論,而不得討論其他事務,易言之,倘若本院 下了一個價值判斷「武術團體不可以討論宗教問題,也不可以討論人 生哲理」,豈非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而作思想之箝制?本院認為, 不論是思想的討論也好,宗教道德觀之討論也罷,縱使是被告未○○ 藉以凝聚團體的向心力,或是其經營之手法策略,客觀上不能認其係 施用詐術者(即學員之好評乃出自真心而非虛偽),消費者就應藉著 其應有的智識與生活經驗去判斷、去選擇,自難以此認為被告有何常 業詐欺之犯行。
(十一)關於證人j○○(編號十三)之證詞部分:     從證人j○○的證詞,佐以本院整理之入太極門原因一覽表,可以發現 到絕大多數會入太極門之人,除了因想改善身體狀況而主動加入外;就 是因親友練習氣功改善身體後,進而推介入門。而如果因親友之推介入 門,除非該親友亦是常業詐欺之共犯,否則何需推介?倘若認為該親友 是無故意被利用之工具,自應述明為何該親友推介時為被告未○○利用 之理由,推介之人均係有成熟心智且具有理性判斷之人,故推論被告洪 石和係利用被害人親友之推介,遂行其常業詐欺之行為,尚乏其據。 (十二)關於證人申○○(編號十四)之證詞部分:     1、證人申○○對於伊覺得被騙之原因及時點說詞並不一致,但由其證



詞觀之,最主要原因是因為覺得學費五萬元太貴,怕練了走火入魔 等語。但繳交之費用是否合理,本就在個人判斷之範圍;而氣功練 習後個人身體情況是否改善,是不是與五萬元或更多之金錢相當, 亦在個人衡量之範圍,所有證人之證言均未稱繳交費用後有不教授 氣功之情事,如果被告未○○教的不好,使參加者覺得物非所值, 自不會再繳交任何費用,亦無一客觀合理之機構能鑑定出被告洪石 和教授氣功應值多少錢,顯見費用的多寡,本來就是自由市場競爭 下的決定,實難以證人主觀上的評價,認被告未○○等人有何常業 詐欺之情事。
2、證人申○○稱加入後有看世界大會的錄影帶,但沒有確切看到木劍 劈人之情形;伊姐姐推介伊入門時也沒有提到隔空推人等神功,均 可認為是對被告等有利之證據,亦可明瞭被告等人未特意強調該錄 影帶之內容,或以隔空推人為招徠學員之方法,公訴人此一部分所 述尚有誤會。
(十三)關於證人癸○○(編號十五)之證詞部分:     1、證人癸○○並未具體陳述為何伊會覺的被騙,至於證稱「他們說被       告未○○是神,現在是末法時代」云云,係證人之片面之詞,並未        提供本院何人如此說詞而使本院得以發動職權調查其證言之真實性       ,本院實難遽以此認定該說詞之人是否與被告未○○為共犯。     2、被告辯稱證人癸○○之丈夫先進入太極門練功一年之後,證人屈惠 英方入門,並提出證人癸○○之夫高杰鋒之心得報告為反證,證明 高杰鋒自覺在太極門練功不錯等語,雖證人癸○○陳稱是伊丈夫虛 偽記載心得報告云云。但就前述證據可以發現,證人癸○○係丈夫 的介紹入門,並非被告未○○施何詐術入門,應可肯定,至於覺的 練的好與不好,應不在認定被告未○○有無常業詐欺之範圍內。 (十四)關於證人N○○(編號十六)、曾文明(編號一四四)之證詞部分: 1、由證人N○○之證詞,可見其入門原因是信任好友的推薦而加入, 尚  與被告未○○等人無直接關聯。
2、證人N○○雖證稱因進太極門練功後,精神上開始出了問題,並陸 續求診,認為進太極門走火入魔,然證人N○○是否因練習氣功而 致罹患精神疾病,缺乏因果關係之證據,自難以時間上是先進太極 門練功,而後至精神科求診,即率斷罹精神疾並必係被告未○○所 致;況且,是否因此罹患精神疾病,應與常業詐欺之構成要件毫無 關聯。
3、至於證人N○○又證稱我認為我是被催眠,才會把錢給他,發作時 會喊被告未○○爸爸,會有許多幻覺。但證人N○○是否被被告洪 石和催眠而交付錢財,自應有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不能以證人個 人的感覺為論罪之基礎。再者,證人N○○之幻覺,更難作為被告 論罪之依據。
4、至於證人曾文明之證詞部分,因其未曾加入太極門,故其證言是聽



聞證人N○○之敘述而來,而N○○之證言既不足以作為對被告不 利之證據,證人曾文明之證言亦然。
(十五)關於證人X○○(編號十七)之證詞部分: 1、由證人X○○之證詞,可見其入門之原因是同事推介,尚與被告洪 石和等人無直接關聯。
2、雖公訴人將之列為受害人名單,但其到庭之證言「未見過被告洪石 和名片」、「未見到隔牆推人等神功照片」、「沒有聽說被告洪石 和是神佛或世界末日之情事」、「未曾聽聞被告未○○養小鬼或下 符咒之情事」均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十六)關於證人卯○○(編號十八)之證詞部分: 證人卯○○公訴人雖亦列入「受害人」名單內,惟其到庭證述「練功後 身體有改善」、「潛能開發後身體比較有精神」、「天鶴茶、打坐墊依 個人意願購買,並無人推銷」、「未聽聞下符咒、養小鬼之事」、「不 知被告洪之學經歷」等,反係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證據。 (十七)關於證人c○○(編號十九)之證詞部分: 證人c○○亦為公訴人列入「受害人」名單內,惟其到庭證稱「被告洪 石和要我孝順父母,改脾氣」、「進階不一定人人都能進入」、「潛能 開發後我體力變好,心情變的愉快」、「沒聽過世界末日、師父是天上 的神等言詞」,反係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證據。
(十八)關於證人丙○○(編號二十)之證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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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