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 權 人 郭金柳
債 務 人 曾瑞光
債 務 人 曾蔡篦
債 務 人 曾治憲
債 務 人 曾治中
債 務 人 曾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
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
付約定利息。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
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
遲延利息賠償損害。而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
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
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
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有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金錢債務
之遲延利息,如其約定利率較法定利率為高者,依民法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固應仍從其約定,但此項遲
延利息,除當事人係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支付違約金,
應依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項請求賠償外
,其約定利率,仍應受法定最高額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1547號判例足參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外,更為請求遲延
利息之給付,揆諸上開說明,此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性質相
同,僅得就遲延利息為請求,是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已屬重覆
,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請求每日給付新臺幣4,400元之遲延
利息,顯已逾上開法定最高額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是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請求,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再債權人請求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而觀其所提之借據所示,並無利息之約定,且約定利息之請
求僅得就借貸關係存續中之期間所生者為請求,本件債權人
則請求清償期屆至後,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似非適
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