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債 權 人 郭金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瑞光、曾蔡篦、曾治憲、曾治中、曾于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曾「宇」容與戶籍謄本之姓名曾「于」容不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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