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15號
CTDV,106,司促,8815,2017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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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 權 人 郭金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瑞光曾蔡篦曾治憲曾治中曾于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曾「宇」容與戶籍謄本之姓名曾「于」
容不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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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