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702號
TCDV,92,重訴,702,200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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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堉璘
              送
               
  被    告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甲○○  住
         乙○○  住
              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三十七萬九千六百五十三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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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