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隆政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