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22號
CTDV,106,司促,8722,201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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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鄭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
  載:「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特約條款…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
  分逾依利息( 即逾期六個月內者,為本金即新臺幣225,000
  元×2.94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為225,000 元×3.212
  ﹪) 為計算基礎之部分( 即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利息×2.94
  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3.212 ﹪) ,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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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