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65號
CTDV,106,司促,7365,2017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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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何美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宏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何美瑤以原債權人游永旭與債務人楊宏彬簽訂 房屋租賃契約,嗣租約終止,債務人楊宏彬未依約歸還保證 金新臺幣16萬元,原債權人游永旭死亡,債權人何美瑤為其 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楊宏彬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何 美瑤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另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原債權人游永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債權 人何美瑤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該 裁定於106 年7 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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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