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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429號
TCDV,92,訴,2429,200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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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九號
  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銘鐘
  被   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 起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三十日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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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