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弈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為賴『奕』䜢,
惟戶籍謄本所載為賴『弈』䜢)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貴公司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借款
人為賴『奕』䜢,非賴『弈』䜢)
三、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貴公司提出之
債權讓與公告劃記之債務人姓名為賴『奕憲』,身份證字號
為T1 2****926,難認為本件之債務人)
四、債務人賴奕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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