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39號
CTDV,106,司促,1153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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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弈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為賴『奕』䜢,
  惟戶籍謄本所載為賴『弈』䜢)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貴公司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借款
  人為賴『奕』䜢,非賴『弈』䜢)
三、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貴公司提出之
  債權讓與公告劃記之債務人姓名為賴『奕憲』,身份證字號
  為T1 2****926,難認為本件之債務人)
四、債務人賴奕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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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