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各筆債權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二、債務人蘇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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