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36號
CTDV,106,司促,11536,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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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各筆債權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蘇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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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