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610號
TCDV,92,訴,1610,20030901,2

1/1頁


臺灣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     法 官 許秀芬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金圓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