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23號
CTDV,106,司促,1152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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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林文謙
債 務 人 劉育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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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