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22號
CTDV,106,司促,11522,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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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嘉綾
債 務 人 蔡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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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