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19號
CTDV,106,司促,1151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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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榮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額85,303元包含轉
  列為本公司呆帳之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則貴公司請求以85
  ,303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約款,及受讓金額之明細。
二、債務人潘榮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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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