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榮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額85,303元包含轉
列為本公司呆帳之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則貴公司請求以85
,303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約款,及受讓金額之明細。
二、債務人潘榮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