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己○○
即 繼承人
乙○○
號
庚○○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十八巷十號十樓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一四0巷六九號二樓
戊○○ 住台
丁○○ 住台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
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最近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