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2年度,959號
TCDV,92,繼,959,200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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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己○○
  即 繼承人
        乙○○
             號
        庚○○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十八巷十號十樓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一四0巷六九號二樓
        戊○○  住台
        丁○○  住台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
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最近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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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