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債 權 人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蘇慶村非蘇 慶崇)二、債務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