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 告 丁○○ 己○○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被 告 乙○○ 住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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