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219號
TCDV,91,重訴,1219,2003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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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   告 丁○○
        己○○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被   告 乙○○   住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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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