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楊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