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A○○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辰○○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搶奪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一號
、第一一一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寅○○、A○○共同以搶奪他人之動產為常業,寅○○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A○○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自備鑰匙貳支沒收。 事 實
一、寅○○前曾有多次毒品及二次搶奪等犯行,其中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毀損、搶 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二月,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獄, 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A○○前曾有麻藥及贓物等犯行(不構成累犯)。二人素行不佳,且均不知悔 改,均沈迷毒品無法自拔,無正當經濟來源,為集資購買毒品之龐大花費,竟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共組飛車搶奪集團,共同從事下列 不法行為:
㈠寅○○、A○○為遂行飛車搶奪之犯行,先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中市○○街澄清醫院附 近,推由寅○○以其所有自備鑰匙一支共同竊得張福志所有、張宜新使用之車牌 號碼YIL─八一三號機車,A○○則在旁擔任把風,得手後,供二人輪流代步 及作為行搶之交通工具。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寅○○騎 乘上開機車,行經臺中縣太平市○○路四十八巷十五號一樓時,為警查獲,當場 扣得寅○○所有行竊用之自備鑰匙一支。寅○○、A○○因上開竊得之機車遭查 獲後,為遂其等飛車搶奪犯行,又承上開不法犯意,於九十二年五月四日十五時 許,在臺中市○○路○段臺中一中前,推由A○○以其所有自備鑰匙一支共同竊 得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鄧尚緯使用之車牌號碼BZO─七三九號機車 ,寅○○則在旁把風,得手後,供二人輪流代步及作為行搶之交通工具。 ㈡寅○○、A○○承上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搶奪犯意,騎乘前開竊得之機車,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趁如附表所示戌○○等二十八人徒步行走或騎乘腳踏 車、機車不及防備之際,自戌○○等人之背後徒手搶奪其等所背負、或置於機車 踏板等處之皮包(皮包內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得逞多次。所搶得之財物中,除 現金部分已由二人朋分花用完畢外,另將行搶得手之行動電話全部出售予明知為 贓物之李金權(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其餘物品則均丟棄於路旁水溝內。 ㈢嗣寅○○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為警查獲其騎乘之贓車(車 牌號碼YIL─八一三號)及所有供竊盜用之自備鑰匙一支後,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諭令交保。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十九時三十分許,
寅○○、A○○共乘車牌號碼BZO─七三九號機車,行經臺中市○○路、梅川 西路口,經員警發現其二人行跡詭異,遂尾隨查證該機車為失竊車輛,而坐於後 座之A○○正翻找皮包內之物品,即在太原路、東漢街口上前盤查,其二人見狀 便棄車逃逸,迅為員警逮捕,扣得A○○所有供竊盜用之自備鑰匙一支,並在A ○○左口袋內起獲諾基亞牌行動電話一具(為如附表編號二十七呂璧娟所有)及 現金新臺幣(下同)二千二百元(為如附表編號二十六壬○○所有),在該車內 起獲如附表編號二十八黃芝所有遭搶全部財物,始知上情;二人並供出將搶奪所 得部分物品丟棄於臺中市北屯區景南巷十五號前之水溝內,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九日二十一時許帶同員警前往起獲三只女用皮包(分別為如附表編號九謝美廷 、編號二十亥○○、編號二十三陳秀燕所有);另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十四時三 十分許,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區○○路近建成路口水溝內,起獲LV咖啡色女 用皮包一只(為如附表編號十七丑○○○所有)。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寅○○、A○○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彼此供述情節互核相符 ;核與上開遭竊機車之被害人張宜新、鄧尚緯,遭搶之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戌○○ 、子○○、宇○○○、乙○○、申○○、B○○、酉○○、戊○○、宙○○、黃 ○○、甲○○、己○○、未○○、庚○○、辛○○、丁○○、丑○○○、巳○○ 、張淩蓉、亥○○、丙○○、午○○、陳秀燕、地○○、天○○、壬○○、呂璧 娟、黃芝等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陳述遭搶過程相符,並經被害人戌○○等人於 警局及本院審理時分別指認在場之被告二人行搶無誤;復經證人即臺中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巡佐玄○○、偵查員癸○○到庭陳述查獲經過在卷。此外, 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查獲車輛認可資料、照片及現場圖等件附卷及自備鑰匙二支扣案可資佐證。足 見被告二人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 亦即恃犯罪以維生。查被告二人均供承因為施用毒品所需,始一再犯案,且其二 人確實有多次毒品及麻藥犯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佐參,其等並無正常工作,亦均 為其等所是認,被告寅○○前且有二次搶奪犯行,分別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及一年二月確定,有前開紀錄表可查,此次與被告A○○共同犯下如附表所示案 件共達二十八件之多,其等二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尚自白曾行竊五、六輛 機車,行搶共計四、五十件左右,為免犯案用所騎乘之機車被發現,始迭次更換 竊取之機車,犯案手法如出一轍,行搶所得現款均分,行動電話一律變賣,所得 朋分花用,其餘物品均遭丟棄,此外,並無他業,足見被告二人顯有恃此所得維 生而以為常業之犯意至明。是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 盜罪及第三百二十七條之常業搶奪罪。至被告二人於行搶如附表編號四所示被害 人乙○○所有皮包時,致被害人乙○○跌倒而受有右手腕瘀青(業經本院九十二 年八月十九日審理時當庭勘驗屬實);於行搶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被害人己○○
所有皮包時,致其跌倒而受有手肘、腳部均擦傷;於行搶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被 害人辛○○所有皮包時,致其倒地受有擦傷;及於行搶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被害 人亥○○所有皮包時,致其倒地受有右手腕骨折、雙膝均受傷(有照片一幀附於 偵卷㈠第三三頁可稽)等傷勢,乃被告二人於犯搶奪罪行時所致之普通傷害結果 ,被告二人意在行搶皮包,並無傷害被害人乙○○、己○○、辛○○、亥○○身 體之故意,是此部分傷害行為應吸收於搶奪罪行內,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彼此間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二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 同,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二人竊取機車無非意在行搶時避免遭人發現, 為其等所供認,是其等上開所犯連續竊盜、常業搶奪罪間,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 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搶奪罪處斷。末查, 被告寅○○於八十九年間,因毀損、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 年二月,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入監服 刑,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於九十一 年九月九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前開紀錄表可徵,其於前案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體無殘缺,身強體壯,竟不思循正當管道賺錢 謀生,沈迷毒品無法自拔,起意犯案,趁獨行女子不及防備之際,下手行搶,甚 者,導致部分被害人因而倒地受傷,除財損外,造成其等身體、心理之恐懼不言 可喻,且被告寅○○前已有二次搶奪犯行,復行再犯,顯未能徹底悔改,此次復 與被告A○○共犯下如附表所示二十八件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考以其等 犯後態度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認被告二人所 犯件數相同,犯後復均坦承犯行,被告寅○○以其累犯及前有二次搶奪犯行,認 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屬洽當,公訴人就此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七年,尚嫌 過重,附此敘明。至扣案之機車自備鑰匙二支為被告二人供竊盜所用之物,且分 別為被告寅○○、A○○所有,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賴妙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七條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7 條 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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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 罪 地 點│被害人姓│財 物 損 失│備註│
│號│ │ │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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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二年三│台中市○○○路與昌平│戌○○ │現金新台幣(下│ │
│一│月十六日九│路口 │ │同)九千餘元、│ │
│ │時許 │ │ │駕照、身分證、│ │
│ │ │ │ │提款卡、信用卡│ │
│ │ │ │ │二張、女用皮包│ │
│ │ │ │ │一個 │ │
├─┼─────┼──────────┼────┼───────┼──┤
│二│九十二年三│台中市○○路、大光街│子○○ │現金五千元、身│ │
│ │月二十五日│口 │ │分證、駕照、信│ │
│ │十七時五十│ │ │用卡(渣打、中│ │
│ │分許 │ │ │信、富邦、遠東│ │
│ │ │ │ │)四張、金融卡│ │
│ │ │ │ │(遠東商銀)一│ │
│ │ │ │ │張、名片夾、書│ │
│ │ │ │ │籍、帳單、公事│ │
│ │ │ │ │包一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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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路四九O號│宇○○○│現金二千元、行│ │
│ │月一日十九│前 │ │動電話(摩托羅│ │
│ │時五十分許│ │ │拉牌T一九一型│ │
│ │ │ │ │)一具、身分證│ │
│ │ │ │ │、健保卡、深咖│ │
│ │ │ │ │啡色皮包一個 │ │
│ │ │ │ │ │ │
├─┼─────┼──────────┼────┼───────┼──┤
│四│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街、德化街│乙○○ │現金四千元、行│ │
│ │月二十日六│口 │ │動電話(諾基亞│ │
│ │時四十分許│ │ │牌)一具、監考│ │
│ │ │ │ │識別證、皮包一│ │
│ │ │ │ │個 │ │
├─┼─────┼──────────┼────┼───────┼──┤
│五│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路、益華街│申○○ │現金六千元、行│ │
│ │月二十二日│口 │ │動電話(三星牌│ │
│ │十四時三十│ │ │)一具、健保卡│ │
│ │分許 │ │ │、身分證、金融│ │
│ │ │ │ │卡一張(郵局)│ │
│ │ │ │ │、印章、信用卡│ │
├─┼─────┼──────────┼────┼───────┼──┤
│六│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路○段、永│B○○ │現金五十元、行│ │
│ │月二十八日│興街口 │ │動電話(諾基亞│ │
│ │二十一時三│ │ │牌)一具、身分│ │
│ │十分許 │ │ │證、汽機車駕照│ │
│ │ │ │ │各一張、信用卡│ │
│ │ │ │ │三張、提款卡二│ │
│ │ │ │ │張、隱形眼鏡一│ │
│ │ │ │ │副、化妝品、相│ │
│ │ │ │ │簿二本、健保卡│ │
│ │ │ │ │一張 │ │
├─┼─────┼──────────┼────┼───────┼──┤
│七│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台中家商│酉○○ │現金約四萬元、│ │
│ │月四日十五│旁 │ │身分證、汽機車│ │
│ │時三十分許│ │ │駕照、汽車行照│ │
│ │ │ │ │、健保卡、信用│ │
│ │ │ │ │卡及金融卡、布│ │
│ │ │ │ │質黑底花色女用│ │
│ │ │ │ │皮包一個、長皮│ │
│ │ │ │ │夾二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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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健行路│戊○○ │現金五千元、女│尋獲│
│ │月四日二十│九O六巷口 │ │用長皮夾一個、│服務│
│ │時五分許 │ │ │金融卡(花旗二│證一│
│ │ │ │ │張、中央信託局│張,│
│ │ │ │ │一張)三張、信│健保│
│ │ │ │ │用卡(中央信託│卡三│
│ │ │ │ │局)一張、健保│張、│
│ │ │ │ │卡三張、身分證│洗車│
│ │ │ │ │一張、台灣高等│卡一│
│ │ │ │ │法院台中分院服│張 │
│ │ │ │ │務證、出入磁卡│ │
│ │ │ │ │各一張、指揮證│ │
│ │ │ │ │一張、荷蘭銀行│ │
│ │ │ │ │金融卡二張、電│ │
│ │ │ │ │話聯絡卡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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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一O七號│宙○○ │行動電話(諾基│尋獲│
│ │月八日十八│前 │ │亞牌)一具、手│身分│
│ │時三十分許│ │ │錶一支、玉墜子│證、│
│ │ │ │ │一個、珍珠項鍊│黑色│
│ │ │ │ │一串、珍珠手鐲│皮包│
│ │ │ │ │二個、黑珍珠墜│一個│
│ │ │ │ │子一個、汽機車│ │
│ │ │ │ │駕照、健保卡、│ │
│ │ │ │ │身分證各一張、│ │
│ │ │ │ │黑色手提包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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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昌平路│黃○○ │被告二人行搶被│ │
│ │月九日二十│口 │ │害人之霹靂包,│ │
│ │時許 │ │ │因被害人奮力抵│ │
│ │ │ │ │抗,後因霹靂包│ │
│ │ │ │ │帶子斷裂掉落地│ │
│ │ │ │ │面而未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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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大│甲○○ │現金五千元、信│ │
│一│月十一日十│英街口 │ │用卡十張、金融│ │
│ │六時許 │ │ │卡三張、身份證│ │
│ │ │ │ │、鑰匙一副、行│ │
│ │ │ │ │動電話(銀色)│ │
│ │ │ │ │一具、POLO布質│ │
│ │ │ │ │皮包一個、香奈│ │
│ │ │ │ │兒黃色小皮包一│ │
│ │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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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縣豐原市○○○街│己○○ │現金五百元、學│ │
│二│月十二日十│ │ │生證、信用卡、│ │
│ │七時四十分│ │ │行動電話(諾基│ │
│ │許 │ │ │亞牌八三一O型│ │
│ │ │ │ │)一具、金融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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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一二│未○○ │現金二千元、信│ │
│三│月十三日二│九號前 │ │用卡、提款卡、│ │
│ │十時二十分│ │ │行照、駕照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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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七十七巷│庚○○ │現金五千餘元、│ │
│四│月十四日十│六號前 │ │行動電話(諾基│ │
│ │七時四十五│ │ │亞牌三三一O型│ │
│ │分許 │ │ │)一具,身分證│ │
│ │ │ │ │、機車行照、健│ │
│ │ │ │ │保卡各一張、信│ │
│ │ │ │ │用卡二張、金融│ │
│ │ │ │ │卡三張、美金一│ │
│ │ │ │ │百元、米色女用│ │
│ │ │ │ │皮包一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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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段一O│辛○○ │現金八萬一千三│ │
│五│月十八日十│O號前 │ │百九十四元、中│ │
│ │九時五分許│ │ │國信託信用卡二│ │
│ │ │ │ │張、台新、南山│ │
│ │ │ │ │、富邦、匯通銀│ │
│ │ │ │ │行信用卡各一張│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之支票一張、合│ │
│ │ │ │ │作金庫銀行之提│ │
│ │ │ │ │款卡一張、汽機│ │
│ │ │ │ │車駕照、健保卡│ │
│ │ │ │ │各一張、皮包一│ │
│ │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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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大墩│丁○○ │行動電話一具、│ │
│六│月二十日十│路口 │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六時三十八│ │ │、台中市二信提│ │
│ │分許 │ │ │款卡、身分證各││
│ │ │ │ │一張、米色皮包│ │
│ │ │ │ │一個、現金四千│ │
│ │ │ │ │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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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益華街│丑○○○│現金一千五百元│尋獲│
│七│月二十三日│口 │ │、興農超市購物│興農│
│ │十六時三十│ │ │卡一張、咖啡色│超市│
│ │分許 │ │ │LV牌皮包 │購物│
│ │ │ │ │ │卡及│
│ │ │ │ │ │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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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梅│巳○○ │現金五百元、行│ │
│八│月二十五日│川西路口 │ │動電話(諾基亞│ │
│ │十八時五十│ │ │牌八二五O型)│ │
│ │分許 │ │ │一具、鑰匙、門│ │
│ │ │ │ │禁磁卡、綠色女│ │
│ │ │ │ │用皮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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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四七O巷│卯○○ │現金六百元、郵│ │
│九│月二十六日│ │ │局金融卡、健保│ │
│ │十時四十分│ │ │卡、身分證、印│ │
│ │許 │ │ │章、行動電話(│ │
│ │ │ │ │摩扥蘿拉牌三六│ │
│ │ │ │ │八八型)一具、│ │
│ │ │ │ │橘黃色圓筒圓筒│ │
│ │ │ │ │型手提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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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四十二號│亥○○ │現金二百元、行│尋獲│
│十│月二十六日│前 │ │動電話一支(摩│信用│
│ │十三時四十│ │ │托羅拉T一九一│卡三│
│ │五分許 │ │ │號)一具、汽車│張、│
│ │ │ │ │駕照、健保卡各│汽車│
│ │ │ │ │一張、信用卡三│駕照│
│ │ │ │ │張(中油、渣打│一張│
│ │ │ │ │、中信)、黑色│、黑│
│ │ │ │ │女用背包一個 │色女│
│ │ │ │ │ │用背│
│ │ │ │ │ │包一│
│ │ │ │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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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大│丙○○ │現金一千餘元、│ │
│十│月二十六日│墩路口 │ │身分證、汽機車│ │
│一│十七時許 │ │ │駕照、機車行照│ │
│ │ │ │ │、健保卡各一張│ │
│ │ │ │ │、電話通信卡七│ │
│ │ │ │ │張、信用卡十三│ │
│ │ │ │ │張、金融卡七張│ │
│ │ │ │ │、存摺四本、新│ │
│ │ │ │ │學友圖書禮券六│ │
│ │ │ │ │百元、黑色女用│ │
│ │ │ │ │側背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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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段一三│午○○ │現金九千一百五│ │
│十│月二十七日│九之五號 │ │十一元、金融卡│ │
│二│二十時三十│ │ │、行動電話(摩│ │
│ │五分許 │ │ │扥蘿拉牌V八O│ │
│ │ │ │ │八八型)一具、│ │
│ │ │ │ │手提包 │ │
├─┼─────┼──────────┼────┼───────┼──┤
│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北興街│陳秀燕 │現金二百元、泳│尋獲│
│十│月二十八日│口 │ │衣一件、鑰匙、│游泳│
│三│二十一時許│ │ │夏威夷室內游泳│證及│
│ │ │ │ │池證一張、化妝│手提│
│ │ │ │ │品一批、黑色女│包 │
│ │ │ │ │用手提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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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錦中街│地○○ │行動電話(諾基│ │
│十│月二十八日│口 │ │亞牌八二一O型│ │
│四│二十一時四│ │ │)一具、現金三│ │
│ │十分許 │ │ │千二百元、身分│ │
│ │ │ │ │證、汽機車駕照│ │
│ │ │ │ │、健保IC卡各│ │
│ │ │ │ │一張、信用卡五│ │
│ │ │ │ │張、LV牌皮夾│ │
│ │ │ │ │一個、PRAD│ │
│ │ │ │ │A牌女用背包一│ │
│ │ │ │ │個 │ │
├─┼─────┼──────────┼────┼───────┼──┤
│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文昌東│天○○ │現金一萬六千元│ │
│十│月二十九日│一街口 │ │、行動電話一具│ │
│五│十二時五十│ │ │、身分證、駕行│ │
│ │分許 │ │ │照、健保卡、信│ │
│ │ │ │ │用卡、提款卡 │ │
├─┼─────┼──────────┼────┼───────┼──┤
│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八十三│壬○○ │現金二千餘、身│尋獲│
│十│月二十九日│號前 │ │分證、行照、駕│二千│
│六│十五時四十│ │ │照(汽機車)、│二百│
│ │分許 │ │ │健保IC卡各一│元 │
│ │ │ │ │張、信用卡三張│ │
│ │ │ │ │、提款卡二張 │ │
│ │ │ │ │ │ │
│ │ │ │ │ │ │
├─┼─────┼──────────┼────┼───────┼──┤
│二│九十二年五│台中縣豐原市○○路一│呂璧娟 │現金五千元、身│尋獲│
│十│月二十九日│一五號前 │ │分證二張、健保│行動│
│七│十八時三十│ │ │IC卡二張、機車│電話│
│ │分許 │ │ │行駕照各一張、│一具│
│ │ │ │ │新竹商銀金融卡│ │
│ │ │ │ │現金卡、信用卡│ │
│ │ │ │ │共四張、台灣企│ │
│ │ │ │ │銀信用卡一張、│ │
│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 │
│ │ │ │ │一張、行動電話│ │
│ │ │ │ │(諾基亞牌八二│ │
│ │ │ │ │五O型)一具、│ │
│ │ │ │ │皮包一個 │ │
├─┼─────┼──────────┼────┼───────┼──┤
│二│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大連路│黃芝 │現金六千二百四│上述│
│十│月二十九日│口 │ │十元(其中五千│財物│
│八│十九時十五│ │ │二百元以紅包袋│皆已│
│ │分許 │ │ │裝)、書本一本│尋獲│
│ │ │ │ │、牛仔包包一個│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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