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八О號
自 訴 人 星辰交通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八六號一樓
代 表 人 李鳳麗
被 告 甲○○
乙 ○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自訴人所委任之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呈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呈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 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仍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 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自訴狀乙份在卷可憑,則自訴 人就本件自訴之提起,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是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項目,以資 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