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193號
TCDM,92,自,193,200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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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九三號
  自 訴 人 戊○○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 十七年四、五月間至臺中市○○路○段四一六號六樓戊○○經營之理新機械有限 公司(下稱理新公司),對戊○○表示其具備維修製造刀具機具之技術,並提供 其所設計之圖樣、成品及設廠之一切技術,其後,丙○○並告知戊○○在大陸之 設廠事宜、所需機械及估算成本,並表示對技術及市場均有把握,戊○○遂於八 十七年七月間與丙○○約定,由戊○○在大陸上海租地設廠,所須之「熱處理設 備」須由丙○○設計,如要丙○○之技術轉移,須先支付「刀片技術轉移費」、 「製圖費」、「沖子機械技術轉移費」等費用予丙○○,另戊○○自八十九年四 月一日起,只要理新公司仍在製造刀模之刀片,每月即須支付回饋金新臺幣(下 同)三萬元予丙○○丙○○又表示其代訂機械會較便宜,使戊○○陷於錯誤, 誤信丙○○有上開開設刀具廠之一切技術,遂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 年十一月三十日止,陸續以支票交付了六百七十萬元予丙○○,以支付丙○○上 開技術費用,並支付丙○○赴大陸之機票、食宿費用達一百五十萬元,並已將丙 ○○指定購買之價值九百八十三萬二千二百七十三元之機器運至上海。惟遲至九 十二年三月間止,已逾數年,戊○○在上海設立之上海旭峰公司捲刀工廠因機械 問題層出不窮而無法運作,戊○○始發現丙○○對機械設備並無其所自稱之維修 技術,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再自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之成立, 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必須被詐 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即不構成該罪。換言之,該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 人交付財物或給予財產上之利益,始能構成。至於民事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 本旨履行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 之詐欺犯罪一端;而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故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



形下,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 態,即推定被告自始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三、自訴人戊○○認被告丙○○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上海旭峰公司捲刀工廠遲 未能生產刀模鋼產品為據。訊據被告丙○○對有擔任自訴人在上海投資設立工廠 之顧問,負責該廠之生產技術之事固供承不諱,惟辯稱:並未詐欺。熱處理設備 是被告為節省自訴人成本而自行設計,已收受自訴人交付之五百四十萬元,自訴 人尚積欠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元及差旅費,被告亦未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每月收 到回饋金三萬元。上海廠係因自訴人所提供之刀帶原料捲材品質不佳,又未備妥 熱處理所需低熔點金屬、氣體,及氣體容器所致,且滾輪機組有驗收試車,熱處 理設備未經完整試車,自無機件維修之事等語。經查:(一)自訴人因與被告約定,由自訴人出資購買被告負責提供製造刀模鋼之技術,自 訴人確已支付被告六百七十萬元之技術費用及購買被告指定廠商之價值近千萬 元之機器設備運交至上海後,經被告提供技術協助,自訴人之上海工廠迄今逾 數年,仍無法生產出預定之刀模鋼等情,業據自訴人陳明在卷,復為被告對有 收受六百七十萬元,又自訴人之上海工廠確仍無法生產刀具等情自承在卷,且 有被告書寫載明由其提供刀模鋼製造技術含原料之表面處理(即熱處理)經整 平、分條至𨎊輪之相關技術之備忘錄(本院卷第四頁)、雙方合意載明聘僱條 件之備忘錄(本院卷第二三頁)、被告修改刀模用刀片𨎊輪機之備忘錄(本院 卷第三一頁)及付款簽收簿(本院卷第十二頁)可佐,合先敘明。(二)再查,自訴人雖指稱被告無生產刀模鋼之技術,致上海工廠無法生產,因上海 工廠無法生產之原因,係出於被告指定向清禾有限公司購買之鋼帶熱處理爐、 圓型退火爐及向淵勝機器有限公司購買之分條機上,及被告出售之滾輪機組有 問題,致沒有辦法製造成品出來云云,惟自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即清禾有限公 司至自訴人大陸工廠之甲○○到庭後證稱:自訴人所買之熱處理設備,不能運 作,是因為自訴人沒有料,只能送電;該被告設計之熱處理設備是我們賣給自 訴人的,不知道自訴人工廠不能生產成品之問題。不知道被告有無生產刀模鋼 的技術。該刀模鋼熱處理設備技術上的細節,是自訴人和被告一起到我公司買 設備,商討時二人(指自訴人和被告)都有談等語(本院卷第二0七、二0八 頁),尚不能證明自訴人所訂購之被告設計之熱處理設備有因被告欠缺專業技 術而設計不當,致不能運作之問題。而自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即岡哲工業有限 公司之庚○○則證稱:自訴人向我(指岡哲公司)買的機器(指磨刀機)有試 車,都可以運作,沒有問題;不清楚自訴人工廠不能運作的原因等語(本院卷 第二0三至二0五頁),及自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即建易電機廠之己○○到庭 後亦證稱:高週波機設備是生產刀模鋼最末端的設備,尚未安裝高週波機,因 沒有接到通知去試車等語(本院卷第二一一、二一二頁),是依自訴人聲請傳 喚之證人甲○○、庚○○、己○○之證詞,均無從得知自訴人上海工廠無法生 產之原因,亦不能證明自訴人所稱無法生產的原因係出於熱處理設備、分條機 及滾輪機組之無法運作,且該部分機械之無法運作係出於被告之欠缺生產刀模 鋼之技術所致。
(三)而本件自訴人設立之上海工廠確有刀帶原料捲材品質不佳,致滾輪機沒有辦法



製造成品之事實,業據被告陳明:我有向自訴人反應過刀帶(原料)不符合規 格等語在卷,並據自訴人對被告曾向其反應刀帶原料不良之事亦不否認(本院 卷第一四五頁),復有被告提出曾向自訴人反應所購之刀帶原料捲材厚度之公 差超過𨍽輪機組作業範圍之資料在卷(本院卷第二九頁),且二造所聲請傳喚 (本院卷第二一、一七三頁)之證人即二造友人浡陞公司代表人丁○○亦證稱 :刀帶材料的厚度公差太大,會造成平直度有問題,會彎,刀帶一度要直才可 以。雖然可以進行熱處理,但熱處理後刀帶還是彎的,這個要把彎的用技術弄 成直的很難等語(本院卷第二七二頁),足證自訴人設立之上海工廠確有所購 之刀帶原料捲材品質不佳之問題存在,而該刀帶原料捲材品質不佳,厚度公差 太大,會造成成品之平直度有問題。再查,在熱處理過程中,急速冷卻必須要 鉛和鉍等情,亦據被告陳明在卷,復據證人即受自訴人及被告委託製造被告設 計之熱處理機設備之岡哲有限公司甲○○證稱:做急速冷卻,必需要鉛等語在 卷(本卷第二一一頁);而自訴人並未備妥熱處理所需之低熔點金屬鉛跟鉍及 相關氣體氨,致熱處理機沒有做出完整成品,且自訴人並無送料使熱處理設備 進行運作,亦使熱處理機無法產生成品,因而無法生產刀模鋼之事實,亦據自 訴人自承:我沒有買鉛跟鉍,及相關氣體及氣體容器等語(本院卷第一四四頁 ),及證人甲○○證稱:自訴人買的熱處理設備不能運作,是因為自訴人沒有 料,只能送電等語(本院卷第二0七頁),是本件熱處理機未能運作之原因, 為並無原料送至熱處理設備運作,又自訴人未備妥低熔點之鉛、鉍及相關氣體 ,亦使熱處理機不能正式運作,均致上海刀廠無法生產刀模鋼之原因之一。綜 上所述,足認被告辯稱自訴人設立之上海刀廠無法生產刀模鋼之原因,係因自 訴人所購之刀帶原料捲材品質不佳,及自訴人未備妥共冷卻所用之低熔點金屬 、氣體等語,而否認其欠缺生產刀模鋼之技術,並否認上海工廠不能生產刀模 鋼之原因係其欠缺生產刀模鋼之技術所致之辯解,並非無據,足堪採信。自訴 人雖陳稱:我是根據被告所指定的去買(刀帶)原料云云(本院卷第一四五頁 ),又陳稱:我沒有買鉛跟鉍,及相關氣體、氣體容器,是因為熱處理機製造 成品出來後,才需要鉛跟鉍,熱處理機現在沒有辦法製造成品出來云云(本院 卷第一四四頁),惟其所述,均未能提出證據佐證,亦與證人甲○○上開證述 不符,自難採信。
(四)末查,依被告所提出之其所設立之鹿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鹿羊公司)之公司 執照、鹿羊公司製作之股檢驗台及進出料設備、夾頭及其機架之操作及保養手 冊、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被告有在該公司施工安裝輥製棒材 檢驗台及進出料設備、鍛製棒材檢驗用夾頭及其機架等設備之證明書、被告具 長條物移位輸送可調裝置之專利資料、國立成功大學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金 屬加工技術中心主任李世欽出具之對沃斯回火熱處理時,使用鉛鉍之金屬融熔 液及氣體保護,對於四十錳鋼熱處理之必要性之研判報告書等資料,雖均不足 以證明被告有生產本件刀模鋼之技術,然自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設立之上 海刀廠無法生產刀模鋼之原因,除被告指稱未購買鉛、鉍及相關氣體,及刀帶 原料捲材之品質不佳之原因外,是否存在被告提供之刀模鋼設廠技術有瑕疵之 原因,自訴人除空言指摘自訴人並無生產刀模鋼之技術存在外,既未能舉出任



何證據證明上海刀廠無法生產刀模鋼之原因,係因被告欠缺專業技術,而非因 自訴人未備妥捲材品質合乎被告要求之刀帶原料,或非因自訴人未備妥熱處理 所需之低熔點金屬及氣體,復未能聲請或提出任何專業鑑定之報告或證人,以 說明被告設計之刀模鋼生產機械或產製技術有無法生產刀模鋼之原因,已難僅 因自訴人之上海刀廠無法生產刀模鋼之結果,遽即推定被告無生產刀模鋼之專 業技術,自難認被告向自訴人表明有生產刀模鋼之技術,即有詐欺故意,或係 對自訴人施用詐術。
四、綜上所述,縱被告未能依約提供完整之生產刀模鋼之技術予自訴人,惟單純事後 債務不履行有諸多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被告之原因,自不能論被告有何詐欺之 犯行可言,縱係可歸責於被告之原因,亦尚須存在被告於向自訴人表明其具生產 刀模鋼之技術之初,即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始能以詐欺罪嫌相 繩。查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自訴人設立之上海刀廠,係因被告無專業技術而致無法 生產刀模鋼,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邀自訴人聘用其負責刀模鋼之生產技術之初, 即知自己無專業技術而有意詐騙自訴人,則依自訴人之前開指訴及本件證據,尚 不足認定被告涉有詐欺取財之罪嫌。爰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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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淵勝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