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債 權 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培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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