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4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文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提示日」是否有誤?(請求標的所
載,利息自提示日起算,依退票理由單所載提示日為84年3
月13日,與附表所載提示日84年3月12日顯不一致)
三、債務人楊文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