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93號
CTDV,106,司促,11293,201709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至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郭至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