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743號
TCDM,90,訴,2743,200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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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被   告 辛○○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玉禮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寅○○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丑○○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庚○○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岳峰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被   告 浦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乙○○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上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卯○○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寶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子○○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坤榮
  被   告 德昌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癸○○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久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肇基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亞希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壬○○○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巳○○○造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未○○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新立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午○○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競隆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亥○○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酉○○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戌○○○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代 表 人 戊○○
  右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張瓊文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二、
一九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辛○○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酉○○申○○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計肆次,各次均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寅○○丑○○庚○○乙○○卯○○子○○癸○○壬○○○未○○午○○亥○○戊○○新龍營造有限公司戽美營造有限公司浦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寶聖營造有限公司德昌營造有限公司久昌營造有限公司亞希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巳○○○造有限公司新立營造有限公司競隆營造有限公司戌○○○工程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 實
一、己○○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八十九年間為臺中縣和平鄉公所(下稱和平鄉公 所)鄉長,綜理全鄉鄉政業務之推展;辛○○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則為和平 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職司和平鄉公所建設課工程發包業務之執行及審核,均係依 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另業經本院通緝之辰○○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則為和 平鄉公所秘書,專事襄助己○○處理鄉內各項行政業務,並專責辦理和平鄉公所 工程發包之業務。又丁○○係來鉅有限公司(下稱來鉅公司,本院另案審理)之 負責人、劉憲章(另案審理)係健安水電工程行(下稱健安水電行)實際負責人 、酉○○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銓公司)實際負責人,均係從事水電 工程之設計及施作等業務。緣丁○○、劉憲章、酉○○等人於八十八年、八十九 年間,為求能順利標得和平鄉公所發包之水電工程,以交由其所經營之來鉅公司 、健安水電行、宏銓公司承攬施作,遂事先提供相關陪標廠商名冊予受己○○授 權處理臺中縣和平鄉公共工程發包業務之秘書辰○○,經辰○○將該等名冊交予 該所內建設課課長辛○○後,再由辛○○造具陪標廠商名冊,以便在辰○○指定 由丁○○、劉憲章、酉○○所經營之來鉅公司、健安工程行及宏銓公司承攬特定 工程時,得據該等廠商名冊依次遴選二家廠商參與陪標該項工程,丁○○、劉憲 章、酉○○等人則設法與其餘陪標廠商以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而不為價格之競 爭,進而標得該項工程。辰○○、己○○辛○○即於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八十八 年二月間迄八十九年二月間分別辦理如附表一編號依序為A、B、D所示之「和 平鄉鄉燈工程」、「九二一大地震天然災害搶修本鄉達觀簡易自來水工程」 、「九二一大地震天然災害搶修本鄉竹林簡易自來水工程」等三件工程招標時,



己○○指示辰○○依其等與丁○○間之默契而於寄發各該工程之比價標單前, 指示辛○○各該次工程應屬丁○○所經營之來鉅公司可承攬之工程,要求辛○○ 依據前揭所述廠商名冊圈選如附表一編號A、B、D項下工程所示之投標廠商參 與比價,己○○、辰○○及辛○○等人即以此等方式配合完成相關形式法定比價 作業;嗣前開三件工程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分別開標 結果,果均由丁○○所經營之來鉅公司依序以最低價一百五十六萬五千元、七百 三十萬元及三百零七萬元(公訴人誤為三百零三萬九千二百元)得標。嗣前開工 程分別於八十八年七月及八十九年三月間竣工,臺中縣和平鄉公所並於驗收後依 約於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期日發放工程款,丁○○領取上開三件工程款後,為答 謝己○○、辰○○及辛○○於發包工程指定廠商之過程中給予助力,並為使將來 仍能順利依前開模式取得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發包之水電工程,遂先後於八十八年 七月九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自來鉅公司設於臺灣彰化 銀行東勢分行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活存帳戶內提領或轉提二十二萬元 、一百萬元、四十七萬元交付予辰○○,其中除二十二萬元、四十七萬元部分係 以現金支付辰○○外,另一百萬元則由丁○○任發票人,分別開立如附件一所示 之支票二紙,其中編號1之支票係由丁○○之妻逕行存入辰○○所指定之帳戶內 ,編號2之支票則由丁○○之妻交付予辰○○之妻甲○○收執兌現,該等支付款 項之事項並經丁○○詳列於其所登載之收支登記簿第四十二頁(「88.7.7和平鄉 公所電匯來鉅彰銀(路燈)0000000」、「88.7.9現金支出(來鉅)和平黃Ⅹ義 (路燈)220000」)、五十頁(「89.3.10和平公所匯款0000000」、「89.3.10 現金支出(和平)上扣470000」)、五十一頁(「89.4.2 5票款」代黃義付) 0000000),因此而於經辦公用工程時,收受回扣。二、丁○○(另案審理)、劉憲章(另案審理)、酉○○申○○戊○○等五人, 分別係來鉅公司、健安水電行、宏銓公司、土牛程鴻水電工程行(下稱土牛程鴻 工程行)及戌○○○有限公司(下稱興營公司)等五家廠商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 人,均係從事水電工程之設計及施作等業務;而其中戊○○則因無意承包臺中縣 和平鄉公所之各項水電工程,故將其所經營之興營公司營業執照交由土牛程鴻工 程行之實際負責人申○○前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申報為優良合格廠商,由申○○ 使用其興營公司之牌照參與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水電工程之投標。緣臺中縣和平鄉 公所自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迄同年十二月間止,先後辦理如附表一編號E所示之「 九二一大地震天然災害搶修本鄉中坑村出雲巷簡易自來水工程」、如附表二編號 不按照辰○○指示簽訂他指示之三家圍標廠商,渠絕不會在簽呈上決行核章。前 述陪標廠商名冊我已不記得有無保留,但名單均已記在我腦海中。」、「(問: 前述十六件工程三家比價廠商標單如何寄發?何以另二家陪標廠商均知係陪標而 非辰○○指定得標廠商?)前述十六件工程三家比價廠商標單均由本公所工友羅 秀玲負責分別寄發給三家廠商,而另二家陪標廠商係由丁○○、劉憲章、酉○○ 事先與我建檔陪標名冊上廠商講好,告以鄉公所秘書辰○○將前述十六件工程分 別分配給渠等承攬,故陪標廠商一接到標單,默契上即知該公司作用為陪標而已 。」等語(以上參照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五八頁以下),以及「 比價內定由何廠商施作,由秘書辰○○決定,公文核定流程二種狀況,一種是他



直接告訴我本件工程由誰做,我照他意思,選二家陪標廠商並列送給秘書核定。 另一種是我自行遴選報給秘書核定,他若有意見會指定廠商退回給我,我照依他 指示,重新擬稿送他去核定。」、「(問:陪標廠商名單從何而來?)這些內訂 廠商,在第一次陪標時,他們就主動提供陪標名冊給我,所以後來我按這默契, 照辰○○指定內定廠商,從陪標名冊中選二家陪標。」、「(問:依你三年多課 長的觀察,秘書辰○○都指定那些廠商?)水電都來鉅、健安、宏銓,另外土牛 程鴻也有過,道路工程則要再想一下。」」、「技士簽報的工程我負責簽選三家 議價廠商,通常秘書會指示,沒有指示的我會簽上去,不符他意思,他會更改。 」、「(問:表一、表二、表三的工程是否辰○○指定?)我印象比較深刻是A B、C、F,是辰○○指定由來鉅做,我再簽報上去,其他的是從名單上報上去 ,合他意思就通過,不合他意思,我會叫我改。」等語(以上參閱八十九年度他 字第三七0七號卷㈢第六九頁以下),以及「有的部分的得標廠商是辰○○指定 ,部分是我根據與辰○○比較好的廠商簽上去,如果同意,辰○○就會批下來, 如果不同意,他會告訴我會給誰得標,我就用立可白更改之,至於陪標廠商則是 由我根據與辰○○比較好的朋友廠商作為陪標,如果同質性太高,辰○○也會叫 我改,這些模式均是與我上個筆錄所談的定得標的廠商模式一樣。」等語(以上 參閱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三六頁以下)均屬實在等語。 ⒉另據證人丁○○於調查站及偵訊中供承:「(問:請說明你如何取得和平鄉公所 工程之過程?)和平鄉公所秘書辰○○於招標前會告知我,鄉公所那裡有工程項 目問我要不要做,經我同意後,鄉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員即會依先前之默契,指定兩家陪標廠商給我,我再依渠等寄給我之比價投標文件資料,由我自己代陪標 廠商填妥比價投標文件,並代為繳納押標金,而那些陪標廠商與我本人皆未前往 鄉公所進行比價之開標程序。」、「(問:和平鄉公所如何得知那些廠商係與你 有默契之陪標廠商?)因為鄉公所每年會辦理優良廠商登記時,我會提供一些廠 商名單給公所,鄉公所承辦人即會知道那些廠商係與我本人有默契之廠商。」、 「我曾應和平鄉公所建設課人員羅小姐(名不詳)之要求,提供優良廠商名單予 公所辦理通知廠商工程招標比價之參考,我即將與來鉅公司往來密切、合作配合 良好之軒晟水電、泓群工程等同業名單資料,一併交給鄉公所登記,之後鄉公所 如何通知我並不清楚,亦無與鄉公所人員內定由本公司施作之情形。」等語(以 上參閱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四頁以下),以及「(問:你承包附 表一之工程如何取得?)就是辰○○在招標前開問我公所有一些工程是否要做, 經我同意後,鄉公所建設課長及承辦技士,就會依先前我跟他們的默契,指定二 家陪標廠商給我,我就代陪標填妥比價文件,代繳押標金,寄給公所,比價文件 有些是他們自己寫的,但這些陪標廠商會陪標讓我得標。」等語(以上參閱八十 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五三頁以下)。 ⒊核被告辛○○與證人丁○○前述之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事宜之流程均屬大致相符, 則被告辛○○所供稱之確實有配合另被告辰○○以前開方式協助特定廠商投標臺 中縣和平鄉公所之公用工程,其中包括證人丁○○所承包之系爭A、B、D三件 工程一節,實堪以認定。證人丁○○嗣後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到庭否認其之前在 檢、調時所為之陳述,惟該情業據被告辛○○自承在卷,且核與一般工程舞弊情



節並無何相違之處,堪信證人丁○○事後所述乃係慮及其自身之利害關係而為之 不實證述,自難以此推翻本院就其等之前之供述所形成之前開心證。 ⒋再查證人丁○○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沒有交回扣給本案另被告辰○○, 那些都是另被告辰○○向伊融借之金錢云云,並於接受檢、調訊問時分別供稱: ⑴「(提示:A工程開標記錄表、「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丁○○所有扣案證物 編號:捌之收支登記簿第頁及捌之2彰銀東勢分行來鉅有限公司活存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乙冊)該存摺⒎⒏登錄有乙筆一百五十六萬 五千元之電匯款收入,另⒎⒐有乙筆二十二萬五千元之現金支出;而收支登 記簿第頁則記載「⒎⒎和平鄉公所電匯來鉅彰銀(路燈)0000000」及「 ⒎⒐現金支出(來鉅)和平黃*義(路燈)220000」。經查來鉅公司上述彰 銀帳戶⒎⒏之電匯款收入為A工程(和平鄉路燈)之工程款收入,而該筆二 十二萬元之現金支出是否即係支付予和平鄉公所秘書辰○○之該路燈工程回扣 款?詳情為何?)如前述所言和平鄉公所秘書辰○○曾於我領取前述A工程款 時,向我調借現金二十二萬元之記錄無誤。」等語(參閱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調 查站筆錄;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六頁以下); ⑵「(提示:B工程開標記錄表、「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丁○○所有扣案證物 編號:捌之收支登記簿第頁、第頁、捌之2彰銀東勢分行來鉅有限公司 我係購買何種股票、盈虧如何,亦從未支付任何利息。」云云。細譯證人丁○ ○就五十萬元係委請另被告辰○○代為投資之陳述內容,實與一般出錢投資之 情形迥異,若證人丁○○確實曾經央求另被告辰○○代其投資、操作股票買賣 ,豈有就另被告辰○○究竟買賣何種、何家上市公司之股票等情均漠不關心之 可能,遑論以一百萬元數目之大,連是否有獲利、盈虧之情形均不聞不問,所 述實與常情大相逕庭而礙難採信;再者,證人丁○○固稱另張於被告辰○○配 偶甲○○之帳戶內兌領之五十萬元支票,乃被告辰○○表示要為其妻購買汽車 缺錢所以向其調度五十萬元以資因應云云,惟被告辰○○之配偶甲○○於調查 站中乃供稱:「(問:你與辰○○如何取得該兩張支票前提示彰化商業銀行東 勢分行支票號碼:NA0000000及NA0000000?何時取得?取得之原因及詳情?) 因我先生辰○○曾於在同年月廿日左右,要求我開立五十萬元支票乙張(係開 立甲○○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支票)給他,且未向我說明用途,後於該張支 票到期日前,我因帳戶存款不足,為避遭跳票,而影響我本人之信用,乃向辰 ○○催促速存入款項,隔二、三天後,辰○○以電話與我聯絡,表示已向丁○ ○調借五十萬元支票兩張,並要我至丁○○住處拿取支票,並指示我將前述二 張支票各存入上述辰○○華南商業銀行及我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託收兌領 ,我至丁○○住處時,丁○○或林碧雲(已記不清楚)即將已書寫日期、金額 之支票交付予我,後即再分別存入前述帳戶。」等語(以上參閱九十年度偵字 第八六一一號第一一頁以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調查站筆錄),則以證人丁○ ○均能知悉在甲○○帳戶內兌現之支票係為支付甲○○購車款之用,何以甲○ ○於調查站中就該筆五十萬元之用途僅略陳稱:係辰○○表示有急需所以央其 開票,不知該票之用途等語,實不無啟人疑竇之處,蓋若甲○○果係如另被告 辰○○告知證人丁○○所言係要購車缺錢用,甲○○實無自行添購車輛竟不知



其夫之車款係自何處調借而來之理,互核二人所言已有不甚符合之矛盾之處, 可見證人丁○○所述該筆款項係貸借予另被告辰○○一節乃屬虛妄而不足為採 。
⑹再其前述⑶部分之供述後段乃稱:「‧‧‧我也沒有要渠將來必須返還給我, 因為我認為之後和平鄉公所仍有水電工程發包時,尚須由辰○○多加關照。」 等語;益徵證人丁○○交付金錢與另被告辰○○之源由實與工程發包有關,否 則自無藉由「無需返還」之借款來確保將來仍可繼續承包和平鄉公所之工程而 由另被告辰○○多加關照之理;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具結稱:「( 問:為何提到尚須他多加關照?)我想說以後若還有工程希望他多加關照,能 通知我去參加比價。」、「(問:若是建設課處理的話,如何認定秘書有權干 涉?)我想說他們公文還是要經過秘書。」等語,則由其證述內容可知,其就 另被告辰○○掌有通知特定廠商參加比價之方法及權限,應屬有所知悉並業經 打點,否則自無對並非第一線從事圈選廠商名冊之秘書(按:招標工程乃由建 設課課長辛○○承辦)施加恩惠以獲取將來可以多多被通知參與比價之機會之 必要。
⑺另證人丁○○雖亦曾於偵訊中供稱:「(問:辰○○向你借錢有還否?)附表 一的A工程我領到工程款後,他跟我借廿二萬五千元,另外B工程驗收後,他 太太甲○○和辰○○各借五十萬,我開二張票給他們領走,這五十萬一張辰○ ○要投資股票,另五十萬是甲○○買車。另是在A之和平鄉路燈工程驗收後, 我係購買何種股票、盈虧如何,亦從未支付任何利息。」云云。細譯證人丁○ ○就五十萬元係委請另被告辰○○代為投資之陳述內容,實與一般出錢投資之 情形迥異,若證人丁○○確實曾經央求另被告辰○○代其投資、操作股票買賣 ,豈有就另被告辰○○究竟買賣何種、何家上市公司之股票等情均漠不關心之 可能,遑論以一百萬元數目之大,連是否有獲利、盈虧之情形均不聞不問,所 述實與常情大相逕庭而礙難採信;再者,證人丁○○固稱另張於被告辰○○配 偶甲○○之帳戶內兌領之五十萬元支票,乃被告辰○○表示要為其妻購買汽車 缺錢所以向其調度五十萬元以資因應云云,惟被告辰○○之配偶甲○○於調查 站中乃供稱:「(問:你與辰○○如何取得該兩張支票前提示彰化商業銀行東 勢分行支票號碼:NA0000000及NA0000000?何時取得?取得之原因及詳情?) 因我先生辰○○曾於在同年月廿日左右,要求我開立五十萬元支票乙張(係開 立甲○○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支票)給他,且未向我說明用途,後於該張支 票到期日前,我因帳戶存款不足,為避遭跳票,而影響我本人之信用,乃向辰 ○○催促速存入款項,隔二、三天後,辰○○以電話與我聯絡,表示已向丁○ ○調借五十萬元支票兩張,並要我至丁○○住處拿取支票,並指示我將前述二 張支票各存入上述辰○○華南商業銀行及我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託收兌領 ,我至丁○○住處時,丁○○或林碧雲(已記不清楚)即將已書寫日期、金額 之支票交付予我,後即再分別存入前述帳戶。」等語(以上參閱九十年度偵字 第八六一一號第一一頁以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調查站筆錄),則以證人丁○ ○均能知悉在甲○○帳戶內兌現之支票係為支付甲○○購車款之用,何以甲○ ○於調查站中就該筆五十萬元之用途僅略陳稱:係辰○○表示有急需所以央其



開票,不知該票之用途等語,實不無啟人疑竇之處,蓋若甲○○果係如另被告 辰○○告知證人丁○○所言係要購車缺錢用,甲○○實無自行添購車輛竟不知 其夫之車款係自何處調借而來之理,互核二人所言已有不甚符合之矛盾之處, 可見證人丁○○所述該筆款項係貸借予另被告辰○○一節乃屬虛妄而不足為採 。
⑹再其前述⑶部分之供述後段乃稱:「‧‧‧我也沒有要渠將來必須返還給我, 因為我認為之後和平鄉公所仍有水電工程發包時,尚須由辰○○多加關照。」 等語;益徵證人丁○○交付金錢與另被告辰○○之源由實與工程發包有關,否 則自無藉由「無需返還」之借款來確保將來仍可繼續承包和平鄉公所之工程而 由另被告辰○○多加關照之理;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具結稱:「( 問:為何提到尚須他多加關照?)我想說以後若還有工程希望他多加關照,能 通知我去參加比價。」、「(問:若是建設課處理的話,如何認定秘書有權干 涉?)我想說他們公文還是要經過秘書。」等語,則由其證述內容可知,其就 另被告辰○○掌有通知特定廠商參加比價之方法及權限,應屬有所知悉並業經 打點,否則自無對並非第一線從事圈選廠商名冊之秘書(按:招標工程乃由建 設課課長辛○○承辦)施加恩惠以獲取將來可以多多被通知參與比價之機會之 必要。
⑺另證人丁○○雖亦曾於偵訊中供稱:「(問:辰○○向你借錢有還否?)附表 一的A工程我領到工程款後,他跟我借廿二萬五千元,另外B工程驗收後,他 太太甲○○和辰○○各借五十萬,我開二張票給他們領走,這五十萬一張辰○ ○要投資股票,另五十萬是甲○○買車。另是在A之和平鄉路燈工程驗收後, 不按照辰○○指示簽訂他指示之三家圍標廠商,渠絕不會在簽呈上決行核章。前 述陪標廠商名冊我已不記得有無保留,但名單均已記在我腦海中。」、「(問: 前述十六件工程三家比價廠商標單如何寄發?何以另二家陪標廠商均知係陪標而 非辰○○指定得標廠商?)前述十六件工程三家比價廠商標單均由本公所工友羅 秀玲負責分別寄發給三家廠商,而另二家陪標廠商係由丁○○、劉憲章、酉○○ 事先與我建檔陪標名冊上廠商講好,告以鄉公所秘書辰○○將前述十六件工程分 別分配給渠等承攬,故陪標廠商一接到標單,默契上即知該公司作用為陪標而已 。」等語(以上參照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五八頁以下),以及「 比價內定由何廠商施作,由秘書辰○○決定,公文核定流程二種狀況,一種是他 直接告訴我本件工程由誰做,我照他意思,選二家陪標廠商並列送給秘書核定。 另一種是我自行遴選報給秘書核定,他若有意見會指定廠商退回給我,我照依他 指示,重新擬稿送他去核定。」、「(問:陪標廠商名單從何而來?)這些內訂 廠商,在第一次陪標時,他們就主動提供陪標名冊給我,所以後來我按這默契, 照辰○○指定內定廠商,從陪標名冊中選二家陪標。」、「(問:依你三年多課 長的觀察,秘書辰○○都指定那些廠商?)水電都來鉅、健安、宏銓,另外土牛 程鴻也有過,道路工程則要再想一下。」」、「技士簽報的工程我負責簽選三家 議價廠商,通常秘書會指示,沒有指示的我會簽上去,不符他意思,他會更改。 」、「(問:表一、表二、表三的工程是否辰○○指定?)我印象比較深刻是A B、C、F,是辰○○指定由來鉅做,我再簽報上去,其他的是從名單上報上去



,合他意思就通過,不合他意思,我會叫我改。」等語(以上參閱八十九年度他 字第三七0七號卷㈢第六九頁以下),以及「有的部分的得標廠商是辰○○指定 ,部分是我根據與辰○○比較好的廠商簽上去,如果同意,辰○○就會批下來, 如果不同意,他會告訴我會給誰得標,我就用立可白更改之,至於陪標廠商則是 由我根據與辰○○比較好的朋友廠商作為陪標,如果同質性太高,辰○○也會叫 我改,這些模式均是與我上個筆錄所談的定得標的廠商模式一樣。」等語(以上 參閱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三六頁以下)均屬實在等語。 ⒉另據證人丁○○於調查站及偵訊中供承:「(問:請說明你如何取得和平鄉公所 工程之過程?)和平鄉公所秘書辰○○於招標前會告知我,鄉公所那裡有工程項 目問我要不要做,經我同意後,鄉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員即會依先前之默契,指 定兩家陪標廠商給我,我再依渠等寄給我之比價投標文件資料,由我自己代陪標 廠商填妥比價投標文件,並代為繳納押標金,而那些陪標廠商與我本人皆未前往 鄉公所進行比價之開標程序。」、「(問:和平鄉公所如何得知那些廠商係與你 有默契之陪標廠商?)因為鄉公所每年會辦理優良廠商登記時,我會提供一些廠 商名單給公所,鄉公所承辦人即會知道那些廠商係與我本人有默契之廠商。」、 「我曾應和平鄉公所建設課人員羅小姐(名不詳)之要求,提供優良廠商名單予 公所辦理通知廠商工程招標比價之參考,我即將與來鉅公司往來密切、合作配合 良好之軒晟水電、泓群工程等同業名單資料,一併交給鄉公所登記,之後鄉公所 如何通知我並不清楚,亦無與鄉公所人員內定由本公司施作之情形。」等語(以 上參閱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四頁以下),以及「(問:你承包附 表一之工程如何取得?)就是辰○○在招標前開問我公所有一些工程是否要做, 經我同意後,鄉公所建設課長及承辦技士,就會依先前我跟他們的默契,指定二 家陪標廠商給我,我就代陪標填妥比價文件,代繳押標金,寄給公所,比價文件 有些是他們自己寫的,但這些陪標廠商會陪標讓我得標。」等語(以上參閱八十 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五三頁以下)。 ⒊核被告辛○○與證人丁○○前述之辦理系爭工程招標事宜之流程均屬大致相符, 則被告辛○○所供稱之確實有配合另被告辰○○以前開方式協助特定廠商投標臺 中縣和平鄉公所之公用工程,其中包括證人丁○○所承包之系爭A、B、D三件 工程一節,實堪以認定。證人丁○○嗣後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到庭否認其之前在 檢、調時所為之陳述,惟該情業據被告辛○○自承在卷,且核與一般工程舞弊情 節並無何相違之處,堪信證人丁○○事後所述乃係慮及其自身之利害關係而為之 不實證述,自難以此推翻本院就其等之前之供述所形成之前開心證。 ⒋再查證人丁○○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沒有交回扣給本案另被告辰○○, 那些都是另被告辰○○向伊融借之金錢云云,並於接受檢、調訊問時分別供稱: ⑴「(提示:A工程開標記錄表、「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丁○○所有扣案證物 編號:捌之收支登記簿第頁及捌之2彰銀東勢分行來鉅有限公司活存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乙冊)該存摺⒎⒏登錄有乙筆一百五十六萬 五千元之電匯款收入,另⒎⒐有乙筆二十二萬五千元之現金支出;而收支登 記簿第頁則記載「⒎⒎和平鄉公所電匯來鉅彰銀(路燈)0000000」及「 ⒎⒐現金支出(來鉅)和平黃*義(路燈)220000」。經查來鉅公司上述彰



銀帳戶⒎⒏之電匯款收入為A工程(和平鄉路燈)之工程款收入,而該筆二 十二萬元之現金支出是否即係支付予和平鄉公所秘書辰○○之該路燈工程回扣 款?詳情為何?)如前述所言和平鄉公所秘書辰○○曾於我領取前述A工程款 時,向我調借現金二十二萬元之記錄無誤。」等語(參閱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調 查站筆錄;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七0七號卷㈡第六頁以下); ⑵「(提示:B工程開標記錄表、「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丁○○所有扣案證物 編號:捌之收支登記簿第頁、第頁、捌之2彰銀東勢分行來鉅有限公司 我係購買何種股票、盈虧如何,亦從未支付任何利息。」云云。細譯證人丁○ ○就五十萬元係委請另被告辰○○代為投資之陳述內容,實與一般出錢投資之 情形迥異,若證人丁○○確實曾經央求另被告辰○○代其投資、操作股票買賣 ,豈有就另被告辰○○究竟買賣何種、何家上市公司之股票等情均漠不關心之 可能,遑論以一百萬元數目之大,連是否有獲利、盈虧之情形均不聞不問,所 述實與常情大相逕庭而礙難採信;再者,證人丁○○固稱另張於被告辰○○配 偶甲○○之帳戶內兌領之五十萬元支票,乃被告辰○○表示要為其妻購買汽車 缺錢所以向其調度五十萬元以資因應云云,惟被告辰○○之配偶甲○○於調查 站中乃供稱:「(問:你與辰○○如何取得該兩張支票前提示彰化商業銀行東 勢分行支票號碼:NA0000000及NA0000000?何時取得?取得之原因及詳情?) 因我先生辰○○曾於在同年月廿日左右,要求我開立五十萬元支票乙張(係開 立甲○○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支票)給他,且未向我說明用途,後於該張支 票到期日前,我因帳戶存款不足,為避遭跳票,而影響我本人之信用,乃向辰 ○○催促速存入款項,隔二、三天後,辰○○以電話與我聯絡,表示已向丁○ ○調借五十萬元支票兩張,並要我至丁○○住處拿取支票,並指示我將前述二 張支票各存入上述辰○○華南商業銀行及我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託收兌領 ,我至丁○○住處時,丁○○或林碧雲(已記不清楚)即將已書寫日期、金額 之支票交付予我,後即再分別存入前述帳戶。」等語(以上參閱九十年度偵字 第八六一一號第一一頁以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調查站筆錄),則以證人丁○ ○均能知悉在甲○○帳戶內兌現之支票係為支付甲○○購車款之用,何以甲○ ○於調查站中就該筆五十萬元之用途僅略陳稱:係辰○○表示有急需所以央其 開票,不知該票之用途等語,實不無啟人疑竇之處,蓋若甲○○果係如另被告 辰○○告知證人丁○○所言係要購車缺錢用,甲○○實無自行添購車輛竟不知 其夫之車款係自何處調借而來之理,互核二人所言已有不甚符合之矛盾之處, 可見證人丁○○所述該筆款項係貸借予另被告辰○○一節乃屬虛妄而不足為採 。
⑹再其前述⑶部分之供述後段乃稱:「‧‧‧我也沒有要渠將來必須返還給我, 因為我認為之後和平鄉公所仍有水電工程發包時,尚須由辰○○多加關照。」 等語;益徵證人丁○○交付金錢與另被告辰○○之源由實與工程發包有關,否 則自無藉由「無需返還」之借款來確保將來仍可繼續承包和平鄉公所之工程而 由另被告辰○○多加關照之理;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具結稱:「( 問:為何提到尚須他多加關照?)我想說以後若還有工程希望他多加關照,能 通知我去參加比價。」、「(問:若是建設課處理的話,如何認定秘書有權干



涉?)我想說他們公文還是要經過秘書。」等語,則由其證述內容可知,其就 另被告辰○○掌有通知特定廠商參加比價之方法及權限,應屬有所知悉並業經 打點,否則自無對並非第一線從事圈選廠商名冊之秘書(按:招標工程乃由建 設課課長辛○○承辦)施加恩惠以獲取將來可以多多被通知參與比價之機會之 必要。
⑺另證人丁○○雖亦曾於偵訊中供稱:「(問:辰○○向你借錢有還否?)附表 一的A工程我領到工程款後,他跟我借廿二萬五千元,另外B工程驗收後,他 太太甲○○和辰○○各借五十萬,我開二張票給他們領走,這五十萬一張辰○ ○要投資股票,另五十萬是甲○○買車。另是在A之和平鄉路燈工程驗收後, 我係購買何種股票、盈虧如何,亦從未支付任何利息。」云云。細譯證人丁○ ○就五十萬元係委請另被告辰○○代為投資之陳述內容,實與一般出錢投資之 情形迥異,若證人丁○○確實曾經央求另被告辰○○代其投資、操作股票買賣 ,豈有就另被告辰○○究竟買賣何種、何家上市公司之股票等情均漠不關心之 可能,遑論以一百萬元數目之大,連是否有獲利、盈虧之情形均不聞不問,所 述實與常情大相逕庭而礙難採信;再者,證人丁○○固稱另張於被告辰○○配 偶甲○○之帳戶內兌領之五十萬元支票,乃被告辰○○表示要為其妻購買汽車 缺錢所以向其調度五十萬元以資因應云云,惟被告辰○○之配偶甲○○於調查 站中乃供稱:「(問:你與辰○○如何取得該兩張支票前提示彰化商業銀行東 勢分行支票號碼:NA0000000及NA0000000?何時取得?取得之原因及詳情?) 因我先生辰○○曾於在同年月廿日左右,要求我開立五十萬元支票乙張(係開 立甲○○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支票)給他,且未向我說明用途,後於該張支 票到期日前,我因帳戶存款不足,為避遭跳票,而影響我本人之信用,乃向辰 ○○催促速存入款項,隔二、三天後,辰○○以電話與我聯絡,表示已向丁○ ○調借五十萬元支票兩張,並要我至丁○○住處拿取支票,並指示我將前述二 張支票各存入上述辰○○華南商業銀行及我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託收兌領 ,我至丁○○住處時,丁○○或林碧雲(已記不清楚)即將已書寫日期、金額 之支票交付予我,後即再分別存入前述帳戶。」等語(以上參閱九十年度偵字 第八六一一號第一一頁以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調查站筆錄),則以證人丁○ ○均能知悉在甲○○帳戶內兌現之支票係為支付甲○○購車款之用,何以甲○ ○於調查站中就該筆五十萬元之用途僅略陳稱:係辰○○表示有急需所以央其 開票,不知該票之用途等語,實不無啟人疑竇之處,蓋若甲○○果係如另被告 辰○○告知證人丁○○所言係要購車缺錢用,甲○○實無自行添購車輛竟不知 其夫之車款係自何處調借而來之理,互核二人所言已有不甚符合之矛盾之處, 可見證人丁○○所述該筆款項係貸借予另被告辰○○一節乃屬虛妄而不足為採 。
⑹再其前述⑶部分之供述後段乃稱:「‧‧‧我也沒有要渠將來必須返還給我, 因為我認為之後和平鄉公所仍有水電工程發包時,尚須由辰○○多加關照。」 等語;益徵證人丁○○交付金錢與另被告辰○○之源由實與工程發包有關,否 則自無藉由「無需返還」之借款來確保將來仍可繼續承包和平鄉公所之工程而 由另被告辰○○多加關照之理;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具結稱:「(



問:為何提到尚須他多加關照?)我想說以後若還有工程希望他多加關照,能 通知我去參加比價。」、「(問:若是建設課處理的話,如何認定秘書有權干 涉?)我想說他們公文還是要經過秘書。」等語,則由其證述內容可知,其就 另被告辰○○掌有通知特定廠商參加比價之方法及權限,應屬有所知悉並業經 打點,否則自無對並非第一線從事圈選廠商名冊之秘書(按:招標工程乃由建 設課課長辛○○承辦)施加恩惠以獲取將來可以多多被通知參與比價之機會之 必要。
⑺另證人丁○○雖亦曾於偵訊中供稱:「(問:辰○○向你借錢有還否?)附表 一的A工程我領到工程款後,他跟我借廿二萬五千元,另外B工程驗收後,他 太太甲○○和辰○○各借五十萬,我開二張票給他們領走,這五十萬一張辰○ ○要投資股票,另五十萬是甲○○買車。另是在A之和平鄉路燈工程驗收後, 我請陳美琴辛○○游光華欣欣小吃店要宴飲,花費四、五仟元。另外於 D工程完工驗收後,辰○○再向我借四十七萬。以上辰○○向我借的一百六十 九萬,到八十九年十月因我哥哥蓋房子,我叫他匯二百萬元給我,是做為還我 錢,而多的錢是算先借我。」、「(問:辰○○會把錢還你是否因為檢方肅貪 行動才還,他借時有說償還時間及利息?)沒有,沒有時間,我也沒有跟他收 利息。」等語,惟如前述,證人丁○○就前開三筆款項雖均稱係借款,惟與一 般借貸常情包括約定償還日期、利息計算方式等等,均有所不符而無法為合理 圓滿解釋之處,顯然所述各該給付之現金係借貸款項云云,均係對實情有所隱 瞞之迴護被告辰○○之詞而不足採信。
⑻又被告辛○○於本院歷次審理時亦供稱其於調查站、偵訊中所述之:「(丁○ ○在車上與你談何事?)他悄悄的對我說,他在調查站上有一筆二十二萬元、 四十七萬元、一百萬元給辰○○的錢,他要我如出去要對辰○○說是借款,其 中一百萬元的五十萬元是秘書向他借錢買股票的,其中五十萬元是他太太借去 要買車子的,我有反問這些錢是否為工程回扣款,他說:是的,我反問:為何 呆到用匯的,他說:辰○○有急用,要求他用匯的。」等語(參閱九十年五月 十六日檢訊筆錄,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三九頁以下)均屬實在 ;另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對,他要我跟辰○○把他跟辰○○間的數額說清 楚。」、「我有問他這三筆是否是工程回扣,他說是,我就反問他為何呆到要 匯的,他說因為辰○○急著要用錢‧‧‧」等語。證人丁○○雖就被告辛○○ 此處之供述稱:「(問:當時在車上你向辛○○講了什麼話?)我問辛○○他 羈押還幾天到期,他說還剩下十幾天,我問他說我入看守所需要什麼東西,我 有問辛○○出去後,應去找辰○○,如找不到他,就找甲○○,我向他說一筆 二十二萬元、一筆四十七萬元,一筆一百萬元三筆均是借款,如課長出去遇到 他們二人就這樣講,其中甲○○匯回去的二百萬元,其中的差額三十一萬元, 就說是我向他借的。」、「(問:有否說一百萬是辰○○如何借?)至於一百 萬元的五十萬元,五十萬元我並沒有印象跟辛○○講,是辰○○買股票、甲○ ○買車子。」、「(問:既然是借款為何特別交待?)怕辰○○、甲○○對金 額會弄錯,才特別要辛○○提醒他們。」云云,惟被告辛○○就前開所述,已 於本院審理時,甚至面對證人丁○○時亦能坦然陳明,而證人丁○○就何以會



特別提醒被告辛○○有關交付與被告辰○○金錢之用途必須轉告被告辰○○為 如何之說明,顯然有越描越黑之串證意思,否則,若證人丁○○確實係借貸予 另被告辰○○,豈有必須再請託他人交代另被告辰○○應如何陳述該等款項之 流向之必要,益徵證人丁○○之陳述難與事實相符而仍不足為採。 ⑼此外,復有扣案載明:「⒎⒎和平鄉公所電匯來鉅彰銀(路燈)0000000」 及「⒎⒐現金支出(來鉅)和平黃*義(路燈)220000」(按:以上乃指附 表一編號A之工程)、「⒊⒛和平公所匯款簡自0000000」及第頁記載「 .⒋票款(代黃義付)0000000」(按:以上乃指附表一編號B之工程)、 「「和平公所匯款0000000」及「⒊⒑現金支出(和平)上扣470000」(按 :以上乃指附表一編號D之工程)之丁○○收支登記簿在卷可稽(前情分載於 第四十頁、第五十、五一頁),經核扣案之編號A工程竣工報告、彰銀東勢分 行來鉅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彰銀東勢分行票號NA0000000 以及票號為NA0000000支票影本、D工程開標記錄表、彰銀東勢分行來鉅公司 帳號為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內頁,於系爭附表一編號A、B、D所示工 程之竣工時間、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匯款時間以及工程名稱均屬合致,由此更可 證明另被告辰○○確實有收受來自證人丁○○於系爭附表一編號A、B、D所 示工程竣工後之回扣款各二十二萬元、一百萬元、四十七萬元。 ⒌綜上所述,應可得知證人丁○○所交付予另被告辰○○之前開三筆款項乃為酬庸 其於經辦公用工程時,藉由職務上之便利而給予事先安排之機會,使證人丁○○ 得以順利承包各該工程之回扣款項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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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希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浦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巳○○○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競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