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67號
CTDV,106,司促,11267,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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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債 權 人 都市休閒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惠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昭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管理費新台幣17,360元、車位清潔費新台幣6,900元之計算
  式。
三、債務人鄭昭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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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