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債 權 人 都市休閒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惠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昭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管理費新台幣17,360元、車位清潔費新台幣6,900元之計算
式。
三、債務人鄭昭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