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亞太國際專利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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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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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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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捌仟壹佰元 │AM二一四三八九│ │
│ │司電信研究所梁隆星│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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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壹萬肆仟伍佰元 │AM二一四三八二│ │
│ │司電信研究所梁隆星│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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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壹萬肆仟伍佰元 │AM二一四三八二│ │
│ │司電信研究所梁隆星│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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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壹萬肆仟伍佰元 │AM二一四三八二│ │
│ │司電信研究所梁隆星│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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