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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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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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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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詎有限公司徐永鉅│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壹拾玖萬陸仟貳佰│AP0一三三一七│ │
│ │ │ │ │伍拾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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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詎有限公司徐永鉅│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貳拾萬元 │AP0一三三一七│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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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騰塑膠有限公司吳│台北國際商銀中壢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拾萬壹仟陸佰壹│QG二0九六四五│ │
│ │碧珠 │行 │ │拾肆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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