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五三號
聲 請 人 燕達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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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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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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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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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燕達機械有限公司顏│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萬肆仟叁佰伍拾│五二六五三二 │ │
│ │昕思 │ │ │肆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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