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豊鎮
被 告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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