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 施假扣押,今聲請人為取回本案之擔保提存金,乃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詎 相對人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影本及投郵信封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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