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686號
TYDV,92,聲,686,200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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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巨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二號之五、七樓七○一室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二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票號:MC00000000、MC00000000號)、新台幣壹拾萬元肆張(票號:MA00000000-MA00000000號),共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民事裁定曾提供 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台幣二百六十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九十一 年度存字第二一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人 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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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