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五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桃園市○○路七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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